1.生產是商品的市場來源。生產者通過提供產品獲利,兼顧產品的合法性,同時控制產品的制造過程,有能力全方位保障產品的合法性。因此,生產者對其產品的合法性負有嚴格的註意義務。
2.銷售是產品的流通行為。銷售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商品的合法性,也應當承擔對商品合法性的註意義務,但不能控制商品的制造過程。如果要求銷售者對生產者產品的合法性進行全面深入的核查,將嚴重增加交易成本,損害市場效率。因此,與生產者相同的歸責原則不能適用於銷售者。這是知識產權法中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