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和重申了 保護知識產權 的基本原則,確立了 知識產權協定 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系。 1.成員可在其國內法律及條例的制定或修訂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公眾的健康與發展,以增加對其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至關緊要之領域中的公益,只要該措施與本協議的規定壹致 。2.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防止借助國際技術轉讓中的不合理限制貿易行為或消極影響的行為,只要該措施與本協議的規定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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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主要條款.。主要條款有:壹般規定和基本原則,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及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執法,知識產權的獲得、維護及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決,過渡安排,機構安排、最後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