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