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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知識產權

不合理,設計師的產品經過了公司的審批,並以公司的名義使用。侵權產品的主體是公司,不是設計師,收益歸公司。根據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侵權責任是顯而易見的。作為專業人士,設計師無法回避設計材料可能涉嫌知識產權侵權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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