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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壹定要簽競業限制協議嗎?

法律主觀性:

如果員工離職後沒有在競業限制上簽字,不能強迫其簽字,只能與員工協商,使其同意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約定,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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