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a)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