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著作權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壹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在古代也有抄襲盜版案嗎?如果有,作者怎樣維護自己的創作權利呢?01、在唐代,歷本統壹由朝廷掌管天文歷法的機構司天監印制並公開發售。四川因離長安很遠,根本無官印歷本運到。
市場上充斥著私人印的歷本,而且,月大月小還與官印歷本不相同。十分明顯,四川商人在盜版侵權。當地人把盜版商送至衙門問罪時,糊塗的判官卻說:“妳們不就是在爭月大月小嗎?多壹天少壹天有什麽關系。”便把盜版書商給放了。那時的人們毫無版權意識。
02、到了宋代,由於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書方便多了,盜版也日漸增多,這迫使政府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羅璧《識遺》壹書中說:“宋興,治平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意思是說,禁止沒有向國子監申請就擅自印刷的出版物。
而且,出版前要張貼榜文,說明某書由某處某人所出,他人不得“翻版”,給盜版者壹個警告。
03、明代作者及出版商開始有了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陳氏刻的《皇明文集》就在書的封底上印有“敢有翻刻,必究”的字樣,這應該是現代出版物版權頁印制“盜版必究”的鼻祖。
還可以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申請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但是,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構成侵權、盜版之罪的人仍然很多。原書商或著者將這些人告到官府,可官府對這類官司壹般是睜壹只眼,閉壹只眼,多半是不了了之。
總結:明史上記載了李漁維權的故事。李漁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學家、戲曲家。李漁的許多著作,剛壹推向市場就被大量無良書商瘋狂盜印。
李漁的新書《憐香伴》即將出版,他揮筆寫了壹份訴狀,跑到南京府衙,對知府大人說:“大人啊,如果有誰在市場上賣我的那些書,誰就是強盜。”知府大人趕緊立案,天天派衙役到市場查找。
與此同時,李漁開始正式印刷這本書,正規書商們紛紛前來批發取貨,書投放到市場上後,立刻受到南京百姓們的瘋搶。
李漁把這些正規書商統壹作了登記,然後把名單交給南京府衙,以避免衙門誤抓。於是,壹邊是衙門在市場上到處查找有沒有人賣盜版書,壹邊是正規書商們不斷從李漁手上拿書投向市場。而那些無良書商看到市場風聲這麽緊,哪還敢再盜印李漁的書?李漁的《憐香伴》就壹直沒人敢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