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該標誌使用在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
2、該項公益活動的級別必須是全國性和國際性的;
3、還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標誌不屬於特殊標誌,無法獲得特別法的保護,只能尋求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誌,並許可他人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
第十四條 特殊標誌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特殊標誌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
特殊標誌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
第十五條 特殊標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誌,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登記:
(壹)擅自改變特殊標誌文字、圖形的;
(二)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誌,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