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不會因為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宅基地上的房屋,婚前除女方外沒有其他權利人,婚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多且確需分戶居住、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安排宅基地、或需要在無宅基地的農村建房的村民。
2.申請人申請。村民先向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向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出申請,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池村。占用農用地作為宅基地的,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權利人行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