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加強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經濟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9]53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我們制定了《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關於印發及其的通知》(1993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65438+2023年10月8日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才,釋放經濟專業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根據經濟專業人才職稱制度改革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是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第四條經濟類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政策制定、實施和監督。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參與考試大綱的起草和相應專業的考試。
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審查專家委員會,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和管理專家。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大綱,負責試題審查,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和考試資格標準的建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考試大綱和專業設置,公布考試合格標準。
第七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職業素質,符合初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階段(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名參加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高中畢業並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四)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有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有博士學位。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具有大學專科學歷,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的工作滿10年;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的工作滿5年;
(三)具有博士學位、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的工作滿2年。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符合上述學歷和年限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確定初級、中級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全國統壹資格標準。
根據國家戰略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可以在相關地區另行制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資格標準。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情況,確定本年度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經理、高級知識產權經理,下同)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初級和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頒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分別授予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證書。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壹資格標準的,授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自檢驗合格之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有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權的地區、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標準條件開展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可以認定為具有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經理、助理知識產權經理)和經濟師(人力資源經理、知識產權經理)職稱。通過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通過評定者,可獲得高級經濟師職稱。
單獨劃定合格標準或使用標準取得的職稱,在指定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經濟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
第十六條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資格、房地產經紀人助理資格、銀行專業初級職業資格,可以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人、銀行從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可以按照《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定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年限,對應初級或者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報名參加上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取得的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同於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各地實施的有關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人事考試機構承擔本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考試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專家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初級和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踐兩個科目。基礎經濟知識是公共科目,專業知識與實務是專業科目。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立“高級經濟實務”科目。
第四條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專業科目共10個專業類別,包括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稅、金融、保險、交通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遊經濟、建築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考生在報名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壹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職業分類和從業人員情況,適時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專業設置。
第五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壹次,各科目考試時間根據考試方式和頻率確定。
第六條初級和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滾動管理。考生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七條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直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高等學校、中考和高考定點學校或地級以上城市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
計算機考點應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監考人員、考試機器等設備,並滿足相關軟硬件要求。
第九條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訓分離原則。參與考試命題、考試、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時相關科目的考試,不得參加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考試機構、專家和參加考試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與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考試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壹條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設置表
相關建議:
考題:2022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匯總。
成績查詢:2022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合格標準:歷年經濟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
報名時間: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報名條件: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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