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或者報紙、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不得轉載、摘編外,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或摘抄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也可以稱為侵權,從詞源上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確認。中文的“侵權”壹詞“最早是在清末編纂《大清民法草案》時使用的。”但是,我國舊民法對侵權行為的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也可以稱為侵權,從詞源上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確認。
擴展數據:
版權以前叫版權。著作權的本義是版權,即復制權。這是因為以前印刷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在農作物上最重要的權利是印刷出版權,所以叫這個。但隨著時代的演進,科技的進步,作品的種類也逐漸增多。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案》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商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註意保護作者的表演權。1793年,作者權利法頒布,作者的精神權利進壹步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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