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在押人員依法享有什麽權利?

在押人員依法享有什麽權利?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員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壹年以下罪犯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樣完全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甚至有些權利的行使和內容還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權被剝奪、通信秘密權被限制、言論自由權被限制等等。

同時,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還依法享有壹些特定的權利。如會見親屬權、辯護權、檢舉和控告權等。根據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及《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政治權利

1、選舉權。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被依法剝奪其政治權利和行為不能自理的人除外。

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員,無論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其政治權利未被剝奪,他們依法享有選舉權是不容質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雖然他們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仍依法享有選舉權。他們可以在監管場所參加選舉,也可監護到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或在流動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他公民代為投票參加選舉活動。

2、被選舉權。

雖然我國的《選舉法》將嫌疑犯罪的人員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選舉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員中不乏有通過進壹步偵察後被無罪釋放的情況。依法這壹部分人員依然享有被選舉權,簡單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選舉權剝奪,有違法律公平、公正原則。因此,從理論上講,在押嫌疑犯罪人員的被選舉權應作為壹項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權。

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動。不論是普通公民還是犯罪的人員,他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員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衛生、飲食方面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員提供方便。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時,要加強思想教育工作。

4.批評、建議權。

法律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看守所應予采納,對不合理的批評和建議,要及時給予解釋和引導,嚴禁打擊報復。在押人員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看守所要及時轉送相關部門和人員。

5、勞動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既可以增強人的體魄,有可以增強人的思想意識、培養吃苦耐勞的精神和社會主義勞動觀念。因此,為了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案件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應該積極創造環境和條件,適時組織在押人員參加適當的輕體力勞動。

6、受教育權。

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犯罪產生的成因十分復雜,有社會環境的影響、家庭的影響、個人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通過教育和學習,人是可以轉變和改變的。看守所的壹大責任就是加強對在押人員的教育工作,使其正視自己的問題,對公安、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為在押人員以後的生活打下堅實的基礎。看守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好在押人員的教育工作:

(1)、根據在押人員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壹方面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另壹方面讓他們對自己違法犯罪的行為性質和後果進行了解後及早暴露出其心理、行為弱點,便於“對癥下藥”,方便監管工作。

(2)、圍繞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在在押人員中開展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勞動觀的教育活動,矯正他們畸形的心理,堅定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氣,加強思想教育和改造。

(3)、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壹些科學技術、技能的培訓學習,讓青少年在押人員能學到壹技之長,為以後的生存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 訴訟權利

1、辯護權。在押人員的辯護權有兩個方面:壹是自我辯護,二是獲得律師、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條件的限制,後者的行使受到經濟因素的制約。在押人員和其律師、辯護人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的規定提出意見,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上訴權。在押人員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間,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申訴權。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向監管部門的主管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檢舉權和控告權。當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實、要求處理的權利;出於良知或贖罪心理,對其他違法犯罪人員或犯罪事實進行揭發和檢舉,是法律保護的權利。控告和檢舉的對象,可以是司法人員,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員,也可以是社會上的其他人員。我國《刑法》規定,在押人員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5、自首的權利。我國《刑法》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在押人員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和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自首的在押人員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看守所應為在押人員自首創造條件,做好引導。

6、在押人員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控告或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7、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在押人員對偵察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8、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每個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9、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和親筆供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核對無誤後簽名認可,筆錄方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員有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11、未成年在押人員在被訊問和審判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辨別判斷能力不強。為了使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訊問和審判時應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員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12、在押人員有要求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人身權利

1、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人身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員可以向監管部門上級主管機關、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押人員在患病時,有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利,辦案部門和監管機關為此負有重大職責,在無條件診治的情況下,要及時通知其家屬,變更法律強制措施,以便診治。

2、人格權。

在押人員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他們的人格尊嚴像普通公民壹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處公判和遊街示眾等行為嚴格說,就是侵犯在押人員的人格權,我國應加強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保護。

3、在押人員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壹是錯案的賠償;

二是由於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在押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在押人員享有與家屬親友通信的權利。在不涉及具體案情、不影響案件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經辦案人員、監管民警審查,在押人員可以與家屬、親友、律師通信,有關人員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員享有與親屬、律師會見的權利。在偵察階段,在押人員壹般不許可會見親屬,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辦案部門同意時,在押人員可以會見親友。對余刑在壹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可以定期與家屬會見。會見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確保安全。

6、探視權。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當日無法返所的不準探視。

四、民事權利

1、財產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在押人員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財產依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他們的財產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儲蓄、生活用品、獎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2、發明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其在押前所獲得的知識產權,在押期間受到侵權,壹樣提起訴訟,要求獲得保護。對在羈押期間有發明創造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押期間的稿件和著作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出版。

3、繼承權。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繼承權,他們的合法繼承權如受到不法侵害,在規定的時效內有權提起訴訟。即使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其繼承權也不喪失,罪犯死了,他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4、婚姻、家庭權。在押人員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破壞其婚姻、家庭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押人員依法享有提出離婚的起訴權和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正在羈押、服刑的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時,要及時轉告,除查明確實下落不明外,法院不得輕易作出缺席判決。

  • 上一篇:金融知識小微企業
  • 下一篇:漳州水仙花保護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