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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轉化為何要避免掉入“陷阱”?

付林原為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建築技術科學系教授、博導,他掌握的壹項技術可以大幅提高發電廠廢熱的回收量,將其轉變為北方供暖的熱能,從而減少煤的消耗。在這項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付林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今年5月被正式提起公訴,壹項罪名是貪汙造成科研經費損失220余萬元,另壹項罪名是挪用公款439萬元。

這是高校教師、科研人員在科研成果轉化中被控犯罪的又壹起典型案例。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科研成果轉化工作,出臺了諸多鼓勵科研人員實施成果產業化的措施,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成果轉移轉化機制,科研人員直接推進成果轉化面臨著現實的風險。付林案之所以引發關註,就是因為暴露了科研成果轉化中科研人員的沈重尷尬。

實踐表明,高校教師、科研人員直接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去進行產業化,不但會涉及利益糾紛,本身也不利於科研成果產業化。高校教師、科研人員要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往往要自己“下海”組建公司,具體推進成果轉化工作,這會帶來兩方面的問題。其壹,公司經營如何與課題研究“分離”。近年來多起科研人員被起訴的案件,大都與科研人員成立與課題研究、成果轉化的“關聯公司”有關,科研人員被指利用關聯公司侵吞、貪汙科研經費。

其二,高校教師、科研人員直接去實施轉化和經營,貌似可以獲得最大的收益,但他們需要把主要精力用到這項成果上,而難以再開展其他研究,同時還因為缺乏企業經營經驗,可能導致成果轉化和經營失敗。可見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高校教師、科研人員直接去推進、實施轉化,是最不專業、最缺乏效率的方式。

真正雙贏或多贏的科研成果產業化模式,是教授做教授的事,企業做企業的事,中介做中介的事。壹方面,科研人員在進行應用型科學研究時,應當深入了解市場需求,堅持市場導向和需求導向,將研究和產業需求結合起來,使研究成果具有產業化的前景。

另壹方面,要明確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角色和職責,應當由專業的機構去實施成果的中試、孵化,孵化成功後再由企業進行量產。由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成果的中試、轉化,可以對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科研人員可以從成果轉讓中獲得收益。如果在成果轉化中需要科研人員持續支持,高校可以給科研人員選擇空間,比如花壹段時間在企業中擔任顧問、技術指導,然後這段時間後,必須做出要麽繼續當教授、要麽留在企業的選擇。

實施這種模式,可以有效發揮科研人員、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優勢。對科研人員來說,可以將更多精力專註於科學研究,同時也有很好的機制去推進成果產業化,可以從產業化中獲得自己應有的利益,既消除了科研人員難以推進成果轉化的擔憂,也能讓科研人員避免掉入科研成果轉化的“利益陷阱”。

去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其中提出完善技術轉移機構服務功能,完善技術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各類平臺功能,促進科技成果與資本的有效對接。這裏的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應當是專門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充分發揮這類中介機構在科研成果轉化中的服務職能,才能為科研人員提供專業的促進成果轉化服務,幫助他們消除掉入“利益陷阱”的風險。

還是要多獎勵提高積極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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