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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的朋友圈在專利界真的萬能嗎?

作為中國最受歡迎的社交軟件之壹,微信擁有龐大的用戶群。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微信用戶日均活躍度達7.68億,微信在人們生活中扮演著相當壹部分重要角色。在如此龐大的用戶群中,微信朋友圈也記錄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但是,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是否屬於專利法中的現有技術?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65438+6月)第801號專利侵權訴訟案中,甲專利權人申請了壹項主題為“瓷配件主體”的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授權,而甲店鋪乙及其經營者丙在授權日期後銷售“瓷配件主體”相關產品。專利權人A得知此事後,收集了B店的銷售傳單並起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甲店B及其經營者C侵權後,判決侵權行為成立,判令甲店B及其經營者C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專利權人A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剩余侵權產品及相關模具,甲店B及其經營者C賠償專利權人A侵權損失65438+萬元。甲店乙及其經營者丙不服上述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主要理由是,甲店B及其經營者C銷售的與“瓷配件主體”相關的產品屬於申請日之前的現有設計。主要證據是某微信用戶在申請日之前在其朋友圈展示了瓷器裝具主體,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本案專利外觀如下: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如下:本案難點在於朋友圈披露的信息是否會被法院采納,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專利法》(2008年)第23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設計。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五章中,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以優先權日為準)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設計。現有外觀設計包括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使用或者為公眾所知的外觀設計。現有設計的期限和披露方式參見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節的規定。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節中規定了公開現有技術的三種方式,包括公布、使用和其他方式,並且沒有地域限制。按照本節2.1.2.3的規定,其他為公眾所知的方式主要是指口頭宣傳。例如,口頭交談、報告、研討會、廣播、電視、電影等方式使公眾了解技術內容。口頭談話、報告和研討會發言應當在發生的當天公開。公眾可以接收的廣播、電視或者電影的報道,應當在播出日予以公開。可見,在現行的《專利法》和《審查指南》中,是沒有辦法直接認定微信公開的。在目前類似的判決中,也有標準不同的判決。微信宣傳能否被認可,筆者認為需要證明微信朋友圈所披露信息的穩定性和微信朋友圈的範圍。首先,我們需要準確了解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根據百度百科“微信朋友圈”的記錄,在高級功能中,“分享自己的朋友圈,可以隨時刪除。圖片也可以在“只有自己看得見”的權限下進行編輯。朋友圈支持“不要看TA的朋友圈”和“不要讓TA看我的朋友圈”。同時,根據筆者的經驗,要看特定微信用戶的朋友圈。第壹,需要添加特定的微信用戶為好友。其次,與特定微信用戶成為好友後,特定微信用戶有必要公開朋友圈信息,以便作者看到特定微信用戶的朋友圈信息。同時,特定微信用戶可以在朋友圈信息公開後,隨時刪除或隱藏朋友圈信息,使得信息披露的穩定性受到質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何嶽峰的《專利法律知識》壹書,“為公眾所知”是指公眾中的任何人如果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狀態。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讓朋友圈公開的信息得到評委的支持,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1,任何人都可以直接添加特定微信用戶為好友,不存在被拒絕加好友的風險,即特定用戶處於未經驗證的加好友狀態。並且添加特定微信用戶為好友後,可以找到該特定微信用戶的朋友圈信息。2.需要向法官證明,朋友圈信息公開後,微信用戶都是公開的,不是針對特定用戶的。3.自從朋友圈信息公開後,至今沒有任何改變,包括公開狀態。以上三點取證難度極大,需要騰訊的後臺支持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捍衛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為現有技術,需要騰訊的後臺數據支持,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現有技術。因為對於普通微信用戶來說,無法知道添加好友的驗證狀態、朋友圈的公開狀態、微信用戶的公開狀態是否在時長內被修改過。這樣就會導致沒有騰信後臺數據支持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很難得到評委的支持,或者會被認可的情況。然而,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關於鐘躍民第801號專利侵權訴訟案的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微信朋友圈與博客、微博等對不特定用戶開放的產品有本質區別,具有壹定的隱私性。上述人員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為現有設計的對比文件”。在該案的判決書中,特別寫明“本院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為公眾所知’是指不特定的公眾能夠獲得並知道現有設計的狀態。首先,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並不對所有網絡用戶開放,其內容只對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其他人無法通過關鍵詞在網絡平臺進行搜索和咨詢。其次,即使是微信好友,微信用戶也可以通過相關設置,讓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無法閱讀其發布的朋友圈信息。本案中,歐陸衛浴銷售部鐘雲林無法證明“東哥”在2014 110+065438發布對比設計的圖片時,其朋友圈當時是對所有朋友開放的。所以,即使微信朋友圈傳播迅速,但與博客、微博等對不特定用戶開放的產品仍有本質區別,具有壹定的隱私性。歐默銷售部和鐘雲林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為現有設計的對比文件。歐默營業部和鐘雲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駁回。“從本案也可以看出,要使微信朋友圈公開的信息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上訴人需要提供進壹步的相關證據,證明特定微信用戶朋友圈的信息是否處於任何人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狀態,騰訊後臺需要提供數據支持,否則容易導致微信朋友圈公開的信息得不到認可。因此,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作為現有技術在實踐中是極其困難的。不過微信的功能也在不斷完善。以後這類案件會出現什麽樣的判決,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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