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絡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壹些機構的絕密數據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壹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絡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壹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絡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