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政治及公***利益原則。個人隱私原則上受法律保護,但如果涉及社會政治利益及公***利益,則要區別情況加以對待。社會政治及公***利益原則並不是對官員隱私權的剝奪或限制,而是為了保障社會政治和公***利益,犧牲個人某些隱私權。為嚴格保護私權空間,公權介入私權空間前,應當履行比較嚴格的手續。
(2)權利協調原則。在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壹般沖突時,應進行某種適當的協調,而通過在較小的範圍內公開隱私,以滿足知情權的需要。遵循這壹原則,對某些現象需要訴諸社會,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則不宜公開具體當事人及其依據,如果公開必須公開的當事人,也不要牽涉或影射與此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其他人。
(3)人格尊嚴原則。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隱私時,不得以傷害其人格尊嚴為目的。完全私下的、與案件並不發生直接聯系的個人私生活則不應受到侵擾。低級、下流的公眾興趣是不應該得到滿足的,傳媒不應靠宣傳高官的隱私來取悅公眾,以提高媒體的發行量或收視率。對於公眾人物的與社會不發生直接聯系的個人信息、私人領域和家庭生活,除非本人同意,媒體不得隨意公之於世。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其隱私及尊嚴的侵犯。
依照上述原則,實踐中應如此解決解決隱私權和知情權沖突:
第壹、當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知情權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隱私權發生沖突時,應以社會公***利益為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權進行適當的限制。政府官員應當是社會的表率,就壹般社會公眾而言屬個人隱私的內容,諸如:年齡、學歷、經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等,對於政府官員而言,這些個人情況是他們能否恰當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人們有理由認為,壹個道德敗壞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員,是難以代表公眾,為公眾謀福利的。對政府官員隱私權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公***利益,在此,公***利益的價值高於政府官員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
第二、當社會公民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沖突時,應進行對權利的協調與平衡。這種沖突在實踐中表現尤為明顯的是婚戀對象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如異性男女在戀愛中,各自均有隱私權和知情權,壹方面有權隱瞞自己的隱私,另壹方面又欲知對方的情況,尤其是以前的婚戀史和貞操資訊。這兩種權利都是人格權,均有權行使。那麽應當如何協調呢?應該做到以下三點:壹是尊重對方的權利,二是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三是對知悉的對方私生活秘密應予保密,負有不得擴散、泄露的義務。
第三、當新聞媒體與個人隱私權發生沖突時,分三種情況來解決。
(1)當新聞媒體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發生沖突時,只要滿足公***利益和公眾合理興趣的需要就應受到公眾知情權的限制,反之同樣受隱私權的保護不得非法竊取和披露。
(2)當普通人的隱私與社會公***利益社會事件相聯系時,媒體應按公***利益原則、公***道德準則及尊重人格尊嚴原則予以處理。如對在公***場所隨地吐痰者媒體予以報道不屬於侵犯個人隱私但對於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害人媒體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
(3)當普通個人的隱私與社會公***利益無關而媒體予以披露時,應對個人隱私予以保護。相對於媒體來說,個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體暴力”的侵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