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企業在留存使用證據過程中,應該註意以下幾點:第壹,日常對商標的使用要規範,盡量與註冊證上的商標標樣壹致。在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許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出於商品包裝、美觀等需要,隨意改變商標的使用形式。如果僅僅是字體的輕微改變,整體商標的顯著性沒有發生變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和商評委在認定商標使用證據是否有效時,壹般持相對寬松的態度。但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對商標進行了其他改變,如商標本是中文,在實際使用中又增加了圖形或英文要素或者不完整地使用涉案商標,都有可能導致自身商標被撤銷註冊。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對於可以留存原件的證據材料,壹定要保留原件。在證據的審查過程中,去偽存真是最基本的要求,對真實性的問題通常會予以嚴格的把關。而原件證據材料是證明真實性最直接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第三,商標使用證據之間需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同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在註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中,壹份完整的證據需能同時證明三要素:即商標標識、使用商品或服務、使用時間。有很多證據由於能夠證明內容單壹,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使用的。如商標附著在商品的包裝、容器、標簽上或服務的菜單、價目表上,這些證據根本無法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自然很難被商標局予以采納。通常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或文件資料,如合同、發票、維修維護證明、廣告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比較“優質”的使用證據,也是企業比較容易保存的證據。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時間及公開性,證據之間容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但需要註意的是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應盡量體現出商標標識,同時對商標進行規範使用,做到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標識壹致,同時合同的簽訂時間壹定要明確。而合同通常在實際履行後,才具有證明力。因此發票、收據、進出貨單、維修維護證明等能夠證明合同實際履行的證據同樣非常重要。為了明確體現出商標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證明文件時,商品的名稱壹定不要用簡稱、甚至型號來代替,以免使證據的針對性模糊化,從而導致證據效力降低。在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包括媒體廣告、網絡廣告、廣告牌、展覽會或博覽會等,應當及時保留好相關的網頁鏈接、視頻、雜誌、照片等,同時能夠簽訂協議的,盡量簽訂廣告協議,並同時開具發票。第四,商標的使用不僅局限於商標註冊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視為對商標進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標作為壹種知識產權,是企業無形資產的壹種,作為財產權可以被處分的。因此商標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當權利人短期內沒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時,可以將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其他有需求的企業進行使用。當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時,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亦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從而保證商標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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