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房產拍賣,這是最直接的方法,也是最有威懾力的防範。查封老賴房產等不動產,推進評估拍賣程序。也許老賴會在壓力下主動找妳聊天;
2.查封扣押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並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的轉移、過戶和抵押。公安機關還將根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點查扣相關車輛;
3.被執行人出具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4.禁止轉讓知識產權。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禁止其轉移和撤回。
5、代為履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出於相同目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收取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6.搜查證是人民法院因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隱蔽搜查的法律文書;
7.代位權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第三人實施強制執行;
8.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9.受限出口。進入法院黑名單的,將被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