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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公益訴訟正邁向壹個新臺階。

不久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三宗關於生產銷售假鹽的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作出壹審判決,廣東省消委會勝訴,三案8名被告***須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7480元。這也是消法修訂後,法院首次支持的消協組織的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

此次案件的勝訴讓人們看到了消協組織在行使公益訴訟權利上更多的可能性。但消協組織和眾多法學專家也發現,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過程中,還有諸多問題有待明確。

消協組織是否有權利提起賠償公益訴訟

2017年10月26日,廣東省消委會就販賣假鹽行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例公益訴訟。廣東省消委會認為彭某勝等當事人,違法銷售假鹽,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產品最終流入市場,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性質惡劣。

目前,其中的三例已於今年4月24日正式宣判,廣東省消委會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第四例將於5月28日開庭審理。

廣東省消委會的勝訴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打了壹劑強心針,也引發了社會對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關註。

過去在消費公益訴訟中,消協組織都是要求企業停止某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為什麽這次要提起賠償性公益訴訟?

廣東省消委會秘書長楊淑娜認為,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更符合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初衷和要求,而經濟賠償是“最好的武器”。

廣東省消委會在日常工作時發現,涉及食品領域的案件,很多消費者不太會提起賠償訴訟。“消費者甚至沒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也沒辦法獲取證據。”楊淑娜指出,大部分消費者不會在買壹包鹽、壹塊豬肉時保留證據。因此指望消費者提起這類訴訟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消協組織來提起訴訟非常必要且可行。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表示,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對於消費者的救濟應該從個體化的救濟向集體救濟發展。”即在並不知道有多少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讓壹個代表,代表這些不特定的消費者提起賠償性公益訴訟。

事實上,這並非廣東省消委會起訴的第壹例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

去年,廣東省消委會針對李某華、陳某財等人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壹案曾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006.2萬元,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但訴請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深圳市中院在審理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未明確規定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在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支持廣東省消委會提出的賠禮道歉、20名被告各承擔500元、***承擔1萬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未支持廣東省消委會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2013年,新消法賦予了省級以上消費者組織發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但對於消協組織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權利,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也未明確否定。2016年,兩高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提及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這是否意味著消協組織不具備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資格?

楊淑娜表示,正因為法律上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病死豬肉壹案中,法院認為消協組織提起懲罰性賠償的依據不足。“我國涉及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本來就比較少,規定也相對比較籠統,所以賠償性公益訴訟怎麽提、怎麽打、怎麽判,的確是壹個很大的困難。”

在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虹看來,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主要適用於難以找到具體消費者,且個體損失較小的情形,“因為這種小的分散性侵害,被侵害程度較小,成本又高昂,難以取證,主張權利的人又分散,沒有特定的消費者,難以提起訴訟。”

而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壹方面可以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可以對侵權者實施嚴厲的經濟制裁,這樣才能有效遏制和預防消費侵權行為。

賠償金計算可從銷售端入手

消協組織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賠償額度如何確認?

現行的法律法規未對懲罰性公益訴訟的賠償金額作出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因為公益訴訟涉及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的價款可能各不相同,像食鹽、豬肉這類食品,很難保存購買時的發票。周虹認為,公益訴訟如果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支付價格的十倍來計算的話沒有價值,而如果按照消費者損失就是壹個特定訴訟,不是公益訴訟了。在周虹看來,從銷售端入手,以企業的銷售額進行計算更容易取證。

廣東省消協組織在提起訴訟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按照侵權人銷售價款的十倍金額作為賠償金。

但也有專家指出,產品銷售過程中有很多中間商,侵權人如果是生產商,消費者的支付價款必定高於侵權人的銷售價款,那麽按照侵權人的銷售價款來計算賠償額度,賠償金額度對消費者也不太公平。

對於這個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如果難以確定消費者購買價款,但可以確定生產企業出售給批發商或零售商的價款,可以按照侵權人所在企業的行業平均利潤率進行倒推,通過行業零售商的平均利潤額度加上侵權人作為生產商出售商品時的價款,以該價的十倍計算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總金額。

“任何人都不應該通過違法得到收益,這是最基本的價值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認為,對於賠償金的確認更多的還是需要從企業收益的角度去考慮,通過企業收益來判定侵權人的賠償額度。

關於賠償額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王範武認為,可以看侵權人企業的營業額,如果查不清楚企業的營業額,就看銷售利潤或盈利情況來推定賠償額度,“這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已經大量運用了。”

消費者組織勝訴後侵權人支付賠償金以後,受害的消費者是否還可以主張賠償?王範武提出了這個擔憂。

在他看來,消協組織如果勝訴後,消費者個體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還是要受理案件,但讓侵權人再進行賠償,這是不太可能的。

王範武認為,應該以侵權人已支付的賠償金為主,根據法院針對消費者起訴確定的賠償額,來支付相應的對價,不足的部分可以由侵權人繼續承擔。

設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中,消協組織雖然是原告,但權益真正受損害的是消費者。當消協組織勝訴時,賠償金應該判給誰,如何使用分配也是壹個亟待明確的問題。

在廣東省消委會勝訴的三例案件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將懲罰性賠償金由法院上繳國庫。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韓方給出了解釋,因為在不能確定具體的消費者時,上繳國庫最符合實際情況,“這樣可以起到維護社會公***利益”。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恰恰反映了消協組織在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上的特殊性質,體現了和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差異,也能體現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差別。“如果認為消協組織提起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是消費者個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總和的話,實際上我們就是若幹個不特定的消費者私益訴訟的總和,怎麽能叫公益訴訟呢?”

但在壹些專家看來,如何公益訴訟賠償金使用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曹守曄認為,如果把賠償金上繳國庫,那跟行政罰款是壹樣的。從長遠來看,曹守曄建議,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將賠款放入基金。

壹些專家也認同設立基金來管理賠償金顯得更為合理。

周虹認為,可以借鑒壹些國家公益訴訟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費者起訴,獲得法院判決支持的,可以從這些基金裏面去獲償。

在賠償金管理上,後續將面臨著賠償款發放的工作。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桂珍認為,這中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篩選出具有索賠資格的消費者,設立壹個基金能夠專業化地解決很多問題。

針對管理懲罰性賠償金問題,劉俊海給出了兩種方案:壹種是中消協作為發起人,成立中國消費者民事訴訟賠償基金會,將所有的賠償金放置在這個基金會中,將每壹筆賠償金詳細備案,單獨記賬,專款專用,當消費者拿出相關案件證據,並申請理賠的時候,可以從這部分款項中,給消費者發放賠償金;另壹種是委托基金會,比如中華慈善總會,或委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方,確定信托的監督人。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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