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專利登記薄副本在壹定意義上講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其不僅載明了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而且記載了專利在授權之後權屬狀況的變動情況,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因此專利登記薄副本比專利證書更好真實地反映專利的權屬狀況。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公告內容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公告的內容則是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當然這壹證據在提供了上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註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於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後,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僅僅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
6、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