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優化我市會展環境,促進會展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1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_
第二條堅持深化改革、市場導向、科學發展、產業融合的基本原則,註重品牌自主培育與引進、傳統會展模式與新興會展業態相結合。堅持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營造協同共贏的發展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積極推進會展業市場化進程。_
第三條加快構建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基礎紮實、布局合理的會展業體系,努力打造中部會展業高地。_
第四條會展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會展業中長期規劃。_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會展業發展、會展管理、會展活動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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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展培育_
第六條按照“自願申報、逐級審核、歸口管理、公平公開”的原則,符合申報條件的重點會展項目,由市會展辦列入年度重點會展項目,組織有關專家和職能部門進行考核評估,並在官方網站公示,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支持。_
第七條加強會展品牌項目培育,積極培育本市範圍內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市場潛力大、項目價值高的會展品牌,大力支持會展組織機構升級改造現有品牌、開發新品牌,並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培育。_
第八條鼓勵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會展機構積極引進國家級、國際級品牌會展項目,對超大型、優秀會展項目予以吸引和贊助,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_
第九條支持本市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加入國際會展行業組織,並根據有關規定對獲得相關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給予壹定補貼。_
第十條支持本土企業做大做強,重點培育壹批涵蓋會展策劃、咨詢、組織、營銷、場館管理、會展建設等領域的專業化龍頭企業。鼓勵會展企業通過收購、兼並、控股、參股、合資等方式組建大型會展集團。_
第十壹條實施會展人才戰略,制定會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將會展行業人才培養和引進納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計劃,積極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努力提高會展從業人員素質。_
第十二條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長沙與國際、國內城市的項目對接洽談,鼓勵本地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走出國門,大力推動我市會展企業跨地區或境外參展。_
第十三條建立全市會展業發展投融資平臺,鼓勵銀行、保險公司、信托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會展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推進會展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加大對會展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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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優化環境_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有關會展業標準體系,加快會展管理、商務服務、節能環保、安全運營等專項標準的制定、完善和推廣,逐步形成市場化、服務型、科學合理的會展業標準化體系。_
第十五條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和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等方式開發利用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提升會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_
第十六條加快建立覆蓋會展場所、會展組織和參展商的會展誠信體系,依法、誠信、文明辦展。積極推進違法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建立部門間監管信息* * *共享和公開。_
第十七條支持會展業信息化建設,積極引導和幫助會展企業開展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會展業態,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與會展業融合發展。_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旅遊、物流、餐飲、住宿、廣告、設計等與會展業相關的會展企業。,著力推動會展業與其他服務業融合發展,延伸會展業產業鏈,帶動相關產業鏈,形成產業配套、產業聯動、運行高效的會展業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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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以市直單位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應當向會展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和承辦會展活動,應向市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_
第二十條會展組織者每年年底前向會展管理機構提交下壹年度會展計劃,會展管理機構根據上報的計劃開展會展項目的協調、宣傳、推廣等相關服務。_
第二十壹條展會主辦方應具備以下條件:_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的展覽主辦資格,能夠獨立履行和承擔相應的展覽活動民事責任;_
(二)有與承辦展覽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和相應的制度;_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_
第二十二條展會主辦方應具備以下條件:_
(壹)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_
(二)具有較強的會展活動承辦能力,具有行業資質的專業執行機構和會展團隊,具有良好的會展組織、客戶服務和現場管理經驗和能力;_
(三)安全措施得當,有應對展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違法案件;_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_
第二十三條展覽場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_
(壹)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_
(二)疏散通道、出口、消防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_
(三)專業場館應配備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門禁安檢系統。_
第二十四條在展覽活動中,參展商不得有下列行為:_
(壹)從事與展會名稱和內容不符的活動;_
(二)展示、展銷不符合節能標準、未獲得強制性安全認證的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商品;_
(3)侵犯他人知識產權;_
(四)進行虛假宣傳的;_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_
第二十五條展會結束後,主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的市容秩序,並向展會管理機構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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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提高安全性_
第二十六條長沙市會展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是本市會展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戰略規劃、行業政策、會展項目支持、重大問題研究協調,歸口管理具有地方特色的會展、會議和節慶活動。_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合組織實施全市大型會展活動,維護秩序,促進轄區內會展企業發展和會展品牌培育。_
第二十七條建立由市會展辦牽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金融、文化、廣播、新聞出版、統計、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貿促會等部門參加的全市會展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和深入推進。_
第二十八條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知識產權、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文化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食品安全、危險化學品、假冒偽劣商品、戶外廣告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監督管理。_
第二十九條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與會展活動有關的信訪,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處理。_
第三十條從事會展管理活動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舉辦會展活動過程中違反支持重點會展相關規定的企業和場館,取消當年重點會展財政支持,3年內不得申報重點會展項目。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依法追究展商主體責任和場館、主辦方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_
第三十壹條會展行業協會應當遵循“服務、協調、自律”的宗旨,制定行業自律、行業規則和會展企業資質評定標準,引導會員規範經營,維護會展企業合法權益。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究、規劃、協調、統計、評估、信息交流和行業人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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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_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會展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05〕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