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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網上的圖片是否存在版權問題——如何查看圖片是否有版權?

如何知道壹張圖片是否有版權要確定壹張圖片是否有版權,需要判斷創作者在這個作品中是否有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的智力成果,而不是被他人抄襲和剽竊。如果圖片屬於作者自己創作,具有原創性,可以認定為版權所有。

壹、如何確定圖片是否有版權?

確定壹張圖片是否有版權需要判斷其是否原創,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的智力成果,而不是他人的抄襲。創作是壹種腦力勞動和智力活動,可以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中的作品獨創性。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需要新穎性,甚至需要獨創性。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都是表達自己思想感情的智力成果。即使作品水平低於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但只要是自己創作的,就應該認為是原創。

獲得版權的方式:

“派生取得”是指權利的取得是基於他人已有權利的派生取得的情形。通過衍生取得的著作權是著作權的壹部分,即只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版權的衍生性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1),協議取得。

(2)通過繼承獲得。

(3)依法取得。

第二,商標侵權應該賠償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侵權人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規定了確定商標侵權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采用法定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將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但是,法律並沒有賦予受害人計算侵權賠償金額的主動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彌補了這壹缺陷。《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確定侵權人賠償責任時,可以按照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在計算侵權賠償數額時,侵權人不僅要計算商標侵權的損失,還要計算侵權人為調查、取證、咨詢、調解、訴訟等支付的合理費用。停止侵權,以及因訴訟而聘請律師所支付的費用。

當然,在侵權人依法作出賠償計算方法、計算出賠償數額後,人民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具體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許可費等因素,才能作出最終判決。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有壹些人經常上網,瀏覽壹些圖片,但是這些圖片很可能是別人抄襲的。在這種情況下,就是侵犯他人所擁有的著作權的問題,所以必須打擊這種行為。如何判斷我們有沒有著作權,主要看他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求。

如何知道壹張圖片有沒有版權?查壹張圖片是否有版權可以通過知識產權的網站查詢。判定版權侵權的原則如下:

司法實踐中,認定著作權侵權的常用原則有:

1,思想與表達二分法

將作品的創意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是著作權法原則的基本要求。《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伸至表達,但不包括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1998中國版權局10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五條也增加了壹條,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則、方法、表現形式和過程。

思想和表達在壹般作品中是可以明確區分的,但在計算機軟件作品中,界限並不明確。

此外,即使屬於思想表達,但該表達屬於公共領域,如獨特表達,該表達也不在保護範圍內。

2、聯系和相似原則

思想與表達、公域與私域分離後,如果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可以通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聯系或作品是否有聯系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被告不能提供其創作過程證明其是在沒有模仿的情況下獨立創作的,侵權成立。可以看出,這裏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即由被控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的作品,否則可以推定有接觸。

在判斷兩部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時,存在所謂的實質性部分,即被訴作品模仿了權利人作品的實質性部分。然而,壹部作品的本質部分究竟是什麽,如何評判,至今仍是眾說紛紜。這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壹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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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看圖片是否有版權,在網絡首頁搜索想要的圖片?搜索完成後,點擊圖片主頁面,關註右下角版權信息欄。如果有,壹般是版權信息。

另外,壹般高像素的高清圖片也是有版權的,可以點擊仔細觀看或者註明圖片來源。版權圖片需經作者授權,方可用於商業目的。不要偷它們。

侵權與否取決於圖片的使用者是否用於商業目的。屬於以下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的,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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