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通俗意義上的欠錢不還的人,法律上的“失信被執行人”,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也出臺了對付老賴的壹些措施。
想必您壹定在電視、高鐵、輪渡等地方看到過媒體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目前司法機關對付老賴的壹個常用方法。對普通老百姓而言,如何對付老賴呢?
今天,小編整理了對付老賴的幾種辦法,防患於未然,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01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調整)》(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第二十九條規定,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02
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根據《執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03
查封拍賣不動產(如房產)
根據《執行規定》第41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46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04
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方式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的轉讓、過戶及抵押。
公安機關也將根據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站點對有關車輛進行查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05
禁止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規定》第50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第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