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壹條明確解釋了刑法中關於“復制發行”、“違法所得數額”等概念,例如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根據這些規定,“私服”完全屬於“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