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調查方法:
1.調查訪問
它是壹種基本的偵查措施,是指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
2.試驗
它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了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措施。但在訊問過程中,要註意禁止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3.現場試驗
經濟犯罪發生後,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依法運用壹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調查、搜查。
進行徹底的調查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根據偵查需要,在壹定範圍內對具備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壹進行調查,以發現線索,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措施。
控制贓物的銷售
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相關場所進行監控,進而發現贓物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
6.審計、查詢和凍結存款和匯款
在經濟案件的偵查中,需要查賬,主要是查出與案件有關的賬目。在查賬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賬戶特定時期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核實。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經批準可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
7.搜索和收集證據
是發現並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並獲取檢驗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並確認犯罪現場。
8.稅務審批
在查處涉稅犯罪中,因案件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者指定的具有稅務鑒證權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納稅人在特定時期內的應納稅額和實際納稅額進行核實認定,並出具認定結論。
9.刑事技術鑒定
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需要對涉案書證進行鑒定、判斷時,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的分析、檢驗,對涉案書證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進行鑒定、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對文書、印章的鑒定。
10.調查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尋找、抓獲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偵查措施。
特殊調查方法:
1.技術調查
在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公安機關秘密偵查所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2.內部調查
在偵查活動中,采取特殊偵查措施,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及時獲取犯罪證據,利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臥底偵查、依附偵查、雙軌偵查等。
強制調查方法:
1.人的強制方法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者毀滅竊取的證據,在偵查過程中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是必要的。強制措施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為了固定證據,減少經濟犯罪造成的損失,應當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戶、存款、匯款、房產等財產。財產強制措施除了公安機關直接查封財產外,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