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歷時近兩年的WTO第壹案成為世界關註的焦點。本文分析了中國應訴的不足和可取之處,並在客觀評價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從立法的細化、刑事保護制度的完善和國家自主權的適用三個角度提出了中國現階段應采取的策略,以期使中國在未來的WTO多邊體制和爭端處理中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論文關鍵詞:中美知識產權糾紛;完善立法;民族自治?
中美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爭端由來已久。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美國利用其綜合貿易和競爭法中的“301特別條款”和“337條款”,多次宣布對中國實施貿易制裁。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美知識產權爭端進入了壹個全新的領域和時代,從被動的單邊制裁或雙邊對話談判逐漸轉變為現在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從美國的國內法程序轉變為WTO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和WTO爭端解決程序(DSU)。WTO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第壹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展開的。?
壹、案件概況根據專家組(No.WT/DS362/R)報告及相關材料,中美知識產權爭端WTO第壹案於2007年4月10日進入專家組審理階段,專家組於2009年6月12日宣布裁決,爭端發生於2009年3月20日。專家組就針對美國的三項上訴作出裁決如下:
1.版權保護。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與中國在《伯爾尼公約》第5條(1971)項下的義務不同,該義務已被《TRIPS協定》第9.1條和《TRIPS協定》第41條吸收。即支持美國的要求。
2.海關措施。駁回美國對中國海關措施違反《TRIPS協定》第59條規定的指控(在引入《TRIPS協定》第46條第壹句規定的原則時);但認為中國的海關措施違反了《TRIPS協定》第59條的規定(當第59條引入了《TRIPS協定》第46條第四句規定的原則)。?
3.犯罪門檻。美國未能證明中國的犯罪門檻規定與中國在《TRIPS協定》第61條下的義務不壹致,因此駁回了這壹主張。根據上述結論,專家組根據DSU第19.1條提出建議,中國應完善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以履行《TRIPS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二,中國在此次應對中的利弊。
(壹)中國應訴的是非曲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國積極應訴、據理力爭的態度。中美雙方可以說有贏有輸,打成平手。中國在以往案例中積累的經驗,以及他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逐漸熟悉,在講述事實、出示證據、解釋術語、應訴等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中國認真遵循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以平和的心態接受最終裁決,保持並彰顯了真正的大國風範。此外,入世以來中國立法和執法的不斷完善,為這場爭端的部分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知識產權部門的法律經過了幾次大規模的修改,尤其是著作權法,已經修改了三次,與國際接軌。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海關法》,2003年修訂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從法律層面確認和強化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大大降低了刑事處罰門檻,進壹步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我國在應訴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1.敗訴的啟示專家組的裁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壹起國內著作權案件(“內幕”案)的司法批復和國家版權局對本案的批復,作為其認定《著作權法》第四條(1)含義的證據。在這場爭端中,中國認為“版權保護”和“著作權”是有區別的。第四條(1)拒絕執法意義上的“版權保護”,不涉及“版權”。專家組顯然對這壹認定持否定態度。事實上,在65438至0990年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就有關於該條的爭議。第4條的規定實際上是“版權為所有作品提供法律保護”這壹觀點的正反方之間的妥協,導致了第2條和第4條之間的矛盾。為了解決這壹矛盾,國內學者試圖解釋:“只要依法禁止作品的出版和傳播,並不意味著沒有著作權,而是限制了著作權的行使。”根據這壹解釋,《著作權法》第四條(1)並沒有否定著作權,也沒有完全排斥著作權保護,而是對權利的行使進行了限制。這是符合《伯爾尼公約》第17條原意的解釋,但遺憾的是中國在爭議中並未提及。17年後,該條款的爭議提交WTO爭端機構進行解釋和解決,反映了我國在立法和研究上的諸多問題。比如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法律缺乏立法理由,導致無法解釋條文的立法意圖和含義;學術界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該法立法前後,但在其後的十年中很少有人關註。此外,在2007年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只有壹位評論員孔慶江教授提出從公共秩序的角度為《著作權法》第四條辯護。後來有學者撰文指出,TRIPS在序言中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必須考慮到國家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壹國出於維護本國公共秩序的目的,有權對本國條約施加某些限制或要求,只要這種限制或要求不構成對條約義務的明顯違反,不進壹步影響其他條約成員國享有的利益。《伯爾尼公約》第17條也允許國家基於公共秩序的考慮設立作品預審程序。在本案的爭議中,《著作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只有不與我國公共秩序相沖突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也必須遵循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公共秩序對著作權的限制不僅體現在著作權取得的合法性上,也體現在著作權的具體行使上。因此,上述結論也可以作為中國在未來WTO爭端中的有利抗辯。
2.勝訴隱患:中國在犯罪門檻之爭中取得全面勝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從此可以高枕無憂。專家組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美國關於犯罪門檻的主張。換句話說,是美國“功課做得不到位”。那麽什麽是“到位”呢?在專家組看來,似乎如果美國能將金額標準的適用與具體商品的實際價格、數量和市場狀況更緊密、更準確地結合起來,進行更詳細、更深入的數值分析,效果會好得多。試想,壹旦美國卷土重來,找到有效證據“攻破”中國的相關“措施”,中國該如何應對?
3.應訴中的其他幾個小問題。第壹,在專家組依職權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尋求事實信息時,美國積極評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對《伯爾尼公約》的答復,而中國未能抓住專家組給予的機會,明確表示不予評論,只對美國的評論進行評論。這使得我國在後期相關條約和法律的術語解釋上陷入被動地位,以至於專家組壹再做出不利於我國的解釋和裁決。其次,在中期報告的修改上,美國明顯占了上風。它的很多修正案都被專家組采納,而中國的往往被專家組否決或部分采納。由此可以明顯看出,美國是有備而來,對我們的法律法規研究得很透徹。此外,其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多次應訴和被訴的經歷,使得中期報告朝著有利於美國的方向發展,從而影響了最終報告的形成。再次,中方在法語文章的翻譯和解讀方面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關於中國海關下令拍賣和銷毀所涉及的“應當”壹詞的解釋,美國意識到這是確定中國是否違反其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的義務的關鍵問題。中國以“事先達成協議的過程中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為由的反駁顯得十分無力,專家組評估後采納了美國的修改意見。最後,不善於使用第三方觀點。在專家組的報告中,壹個必不可少的內容就是陳述第三方對某壹爭端的看法,而我國往往忽視了它的重要性。例如,歐盟對“商業規模”壹詞的解釋就非常接近專家組的最終結論。如果我國能從中挖掘出合理的、有益的觀點,不僅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還能促使專家組迅速得出結論。?
三,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發展趨勢及對策
(壹)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發展趨勢知識產權是美國的比較優勢,對美國經濟影響很大。中國作為其重要的貿易夥伴之壹,侵犯知識產權將越來越成為美國提高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急需解決的障礙。中美知識產權WTO第壹案,從準備到起訴,美國用了近5年時間。早在2002年初,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就曾提出,中國的知識產權嚴重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並要求美國政府起訴中國。為了起訴中國,美國幾家版權公司成立了中國版權聯盟,向有關部門提交法律分析,敦促美國政府起訴中國。2006年6月165438+10月11日,美國上議院議長致信總統,要求立即提起WTO訴訟。經過半年的調研,2007年4月,原本是國內權利人對中國執法的不滿,最終演變成了對中國立法的訴訟。美國如此“刻意”,我們不得不擔心,在全球金融危機的陰影下,美國政府很可能再次受到利益集團的遊說,無視中美長期的合作夥伴關系,再次把矛頭指向中國;或者唆使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支配”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同時,不排除美國繼續使用傳統的“301條款”和“337條款”對中國進行貿易制裁。中國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從各個角度采取相應的策略,避免貿易爭端的出現,甚至貿易戰的打響。
(2)中國應該采取什麽策略?
1.註重立法技術,保證立法的精細化。這壹次,WTO專家組對中國的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甚至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具體案例、規則和解釋的批復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發現了許多不統壹、不協調的地方,使我們在爭端中多次陷入被動,最終部分敗訴。這不得不警示我們,必須重視立法技術,進壹步把立法的精細化提上日程。首先,在起草相關法律法規時,立法部門要專門組織人員認真研究立法中可能涉及的國際條約和世貿組織協定的規定,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避免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國際條約和協定發生沖突,盡量消除在世貿組織敗訴的隱患。其次,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應在法律解釋和實施方面加強溝通和協調。不同部門對某壹法律條款的解釋和實施條例或辦法存在分歧,甚至矛盾,這是我國法制建設中長期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現在已經涉及到中國WTO案件的成敗。所以不管有多復雜多困難,相關部門都要下大力氣盡快解決。最後,吸收國際先進立法技術,盡快提高我國立法水平。《著作權法》相關條款被專家組認定為模糊不清或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世貿組織協議規定不壹致,暴露出壹些部門立法水平不夠高、技術不先進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研究壹些發達國家在立法技術上的成功經驗,並適當吸收,以提高我國立法的整體水平。?
2.完善刑事保護制度,提高刑事保護效力?
(1)自主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法律制度。從專家組的報告中可以看出,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制度並非無懈可擊。美國敗訴是因為“未能證明”中國的犯罪門檻違反了其在TRIPS協議第6l條下的義務,專家組的職權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但知識產權之爭是壹場“沒有硝煙的長期戰爭”,美國很可能會抓住任何機會再次攻擊中國。因此,我國應未雨綢繆,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制度的自主性。從歷史演進來看,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引發的、受國際和國外利益相關者影響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帶有“被動應對”的痕跡。現在專家組報告裁定中國的犯罪門檻並不違反TRIPS協議的義務,中國更有必要以自身的獨立需求為中心考慮相關犯罪制度的發展。此外,刑法的相關規定雖然沒有違反TRIPS協議的義務,但明顯滯後於知識產權部門法的發展,而新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也沒有對侵犯知識產權罪進行任何修改,這顯然不能滿足打擊層出不窮的新型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很容易成為美國再次對中國提起訴訟的依據。?
(2)致力於提高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有效性,提高相應的司法能力。目前,各國普遍重視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的組織建設。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也擬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采取“三審合壹”的模式,擬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建立完善的司法鑒定、專家證人、技術調查等知識產權訴訟制度,這將有力推動刑事司法能力建設。第二,完善相應的司法態度。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和知識資源的豐富,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刑事司法熱情正在逐步形成和高漲。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機構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提供信息和業務支持的積極作用。第三,應避免以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數量為追求指標。這壹增長主要是外國壓力的結果,但不僅僅是大量的刑事訴訟需要證明遵守了世貿組織的義務。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制度,與制定的知識產權刑事政策相壹致,比單純為了功利而追求數字指標更重要。?
3.正確理解TRIPS協議,用好國家自主知識產權法,其特點是全球化,這應歸功於TRIPS協議,它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標準原則,體現了知識產權制度全球化過程中各國形式上的平等。然而,TRIPS協議實施65,438+00多年以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全球化帶來了發展的不平衡。於是人們的批評聲此起彼伏,認為它使知識產權制度所保障的形式平等過度膨脹,忽視了知識產權制度背後的實質平等價值。因為各國使用相同形式的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創新,忽略了各國經濟地位和社會制度的差異,忽略了各國知識創新者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差異。對於超出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這樣的知識產權制度並不能促進國內知識創新,反而可能阻礙國內創新能力的發展,使國內經濟受制於人。有學者指出,TRIPS協議本身並沒有忽視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平等價值。無論是序言中體現的目的和目標,還是具體條款中體現的含義,都清楚地表明,壹個主權國家采取適當的知識產權政策促進社會發展,是符合協定的要求的。真正的問題是,DSB的解釋方法是否理解實質平等和正義的要求,是否理解知識產權的社會功能,是否考慮在多大程度上縮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差距。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現階段中國應該在TRIPS協議框架允許的範圍內,充分發揮國家自主權,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爭取在未來的WTO爭端中為其據理力爭,而不是壹味犧牲自身利益來換取所謂的“與WTO相關協議下義務的壹致性”,而是讓DSB的解釋逐步彰顯TRIPS協議本身的實質正義,切實維護中國自身的利益。中國還應加強對WTO爭端解決程序、申請技巧和相關案例的研究,積極選派精通WTO爭端解決程序的人才到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靈活性,主動以更有利於兩國發展戰略的方式解決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四、結論?
WTO為中美提供了爭端解決機制,這是比雙邊談判更好的磋商平臺。研究中國應訴的不足與可取之處,並提出未來應采取的策略,無論是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新壹輪爭端做準備,還是促進中美知識產權的進壹步合作與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我的人生正當其時,希望這壹課題的研究能為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步和兩國貿易的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資料:
1,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案例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年。宋傑。
2.公共秩序與中美知識產權爭端:WTO第壹案——以美國第三次指控為中心的分析[J].電子知識產權,2008,(05)。劉敬東。
3、兩個“兩個WTO損失”警示立法的細化[EB/OL]。何誌軍。
4.對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啟示[EB/OL]。梁·。
5,論TRIPS協議下的國家自主權——知識產權正義理論的視角[J].《法治研究》,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