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壹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綜上所述,競業協議,又稱競業禁止合同,是合同的壹種,由於它所限制的是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故它與壹般的合同有本質上的不同。競業禁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指雇主與勞動者雙方之間訂立的用以約束其雇員在職或離職後壹段時間內不得與雇主競爭的行為。簽訂競業禁止合同可在雙方勞動關系建立之時,也可在勞動關系結束時。競業禁止是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職工或雇員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或禁止他們在本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