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通的債權人債權和通過法院判決生效的債權在權力實現上有以下區別:
合法性
1、未經過法院審理確認的普通債權的合法性有待確認;
2、經法院生效判決的債權是合法債權。
債權實現途徑
1、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經法院生效判決的債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清償順序
1、普通的債權人債權不具備申請執行的條件,完全沒有優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判決的債權和後取得生效判決的債權之間,在法院執行階段也沒有清償的先後順序直說,而是以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來確定的,執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對不動產或動產)、扣押(對動產)、凍結(對資金)等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3、有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受償,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僅僅相當於擴大了債務人的範圍,並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4、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就被保全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
二、如何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
擔保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 ?1、人的擔保是指以壹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壹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壹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是指以某壹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壹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壹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壹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1、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2、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
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予以公證,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不經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包括:(壹)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總結
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隨處可見,雖然很多糾紛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但是卻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
所以,債權人在權利設定時應盡量通過擔保、保全、公正等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法院已判過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轉讓此債權1、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債權受讓人無權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申請再審。
2、轉讓債權後,債權人應當將債權轉讓的情況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已判過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轉讓法院依法判決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不能轉讓的債權只有三種情況: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法院裁定凍結的財產大大高於債權人的債權如何處理1、首先確定被查封財產是否為不可分物,如為不可分物,是可以超標查封的。
2、如果是可分物的明顯超標查封,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超標部分的查封。
以上規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3、其次,妳可以申請復議,當然,這與前面的申請解除在作用上應該差不多。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4、可以向保全申請人索賠。《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壹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院把有多個債權人的債務資產裁定給其中的壹個債權人,這個裁定有效嗎?這個描述很模糊。妳要看壹下裁定具體是怎麽描述的,裁定書會寫理由的。如果這些債權之間是有清償的先後順序,那先給某個優先債權人也是合理的;如果沒有特殊的清償順序,單獨給某個債權人就不合理。而且債務人還有沒有清償能力也要考慮。是不是債務人還有其它的資產可以清償呢
法院協議土地抵債權人坻債,債權人需交稅嗎?法院協議土地抵債權人坻債,債權人需交稅,需要交納契稅及印花稅。
法院協議土地抵債,並不改變土地交易的事實,有交易就要依法納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的債務清償無效《》A債權人 B個別債權人 C其他人 D債權人的債權人 選哪個B
破產申請由人民法院受理後,所有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壹清償順序中有權獲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償。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相當於使受到清償的債權人獲得了優先清償的權利,導致其破產財產減少,無疑會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特別是個別清償很可能導致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企業破產法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如何理解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民法院為何要為某些債權人臨時確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是指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性質如何以及債權數額多少等內容中有壹項或多項內容沒有得到證實的債權。依法申報的債權只有按破產程序證實確定後,債權人才能行使表決權。這是表決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因此,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壹般情況下是不得行使表決權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申請破產的企業債權債務狀況往往比較復雜,有的債權可能壹時難以確定準確的數額,為了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如果能夠臨時確定債權人債權額,應為其臨時確定債權額,以便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時,該部分債權人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參與。
需要註意的是,此時由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僅僅是臨時性的,債權最終確定是要通過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的決定。
債權人先保全別的債權人還能拿到錢嗎可以參與,但最終妳能不能分到他的財產要根據清償債務的先後順序來看,如果別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都不足以償還別人債券,那妳肯定就分不到被其他債權人優先保全的財產。
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的異議由法院處理嗎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處理。網友理解,僅供參考。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