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幹貨!執行案件怎麽轉破產程序?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種種跡象表明被執行人可能沒多少資產或者缺乏清償能力了,但債務還沒清償完畢,眼看著案件要終本,咋辦?簡要介紹執行案件怎麽轉成破產案件。
壹、執轉破的條件。
01被執行人必須是企業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後還有諸多實操問題需要解決,不討論此情形)。
02被執行人或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壹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或經征詢同意啟動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的。
03執行法院依職權采取查控措施,並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核實、控制後,被執行人財產的處分價值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執行法院已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法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且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其自己申請,或任何壹個債權人申請、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的,那便可以啟動該程序。
二、誰來審查?
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但深圳地區部分基層法院也可進行審理(例如:寶安、龍崗、福田、前海)。
三、移送審查之後還能做什麽?
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但深圳地區部分基層法院也可進行審理(例如:寶安、龍崗、福田、前海)。
01同意移送破產程序的。
(1)案件的執行法院會作出移送決定的《決定書》,並將該通知書送達給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送不到的可以直接公告送達。
(2)執行法官將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並且通知被執行人的其他執行案件壹並中止執行。
(3)移送破產案件後,受理破產案件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都有權請求撤回申請。
(4)法院作出破產受理裁定的,案件就完全進入破產程序。
02不同意移送或移送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的。
(1)如果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都不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的,執行法院將繼續推進執行案件,對變價所得財產清償優先受償債權的,剩下的普通債權按保全、查封、凍結、扣押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如果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2)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將案卷退回原法院之後,繼續執行程序。
(3)案件退回之後,不得再次申請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審查程序,即便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具備破產理由的,也不能再次要求執轉破程序,但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