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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重要性

法律解析:

債務人財產管理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 法院 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管理人的職責包括: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壹次 債權人 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知識產權 等財產權的轉讓;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借款;設定財產擔保;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放棄權利;擔保物的取回;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追回權由管理人依法行使,其適用對象包括: 破產無效行為所處分的財產、破產可撤銷行為所處分的財產、破產企業高管非法占有獲得的利益、債務人出資人認繳而未繳的出資。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已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取回權包括壹般取回權和特別取回權。壹般取回權主要包括借用物取回權、租賃物取回權、寄存物取回權等,其基礎的法律關系是債務人合法或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特別取回權主要包括出賣人取回權、行紀人取回權、代償取回權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附停止條件的破產債權,在條件未成就時,不能抵銷。附解除條件的破產債權,在條件未成就時,可以抵銷。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抵銷: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 訴訟費 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益債務的範圍: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 不當得利 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小編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妳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來進行咨詢,提供專業 法律咨詢 服務,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妳的疑惑。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 債務 ,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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