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科學技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綜合協調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優先安排促進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項目。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辦法,實行科學技術進步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激勵創新。第二章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發展的重大問題,合理配置科學技術資源,鼓勵和促進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交流和應用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各類科學技術計劃,支持重點領域和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先支持具有產業化前景的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改造和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第十二條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科技進步活動服務。第十三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利用,開展知識產權檢索和分析,開展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研究。第十四條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或者設備時,應當在引進前制定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並由有關部門組織論證。第十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項目承擔者通過實施財政性資金科技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轉化。如果在三年內沒有實施改造,政府可以無償實施改造,也可以有償或無償允許他人實施改造。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實施轉化的權利。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開發,並給予壹定的政策優惠。第三章企業技術進步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引導和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研究開發技術和產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技術創新研發平臺,支持其技術創新。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信息化建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打造名牌產品。
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建立國家名牌產品和省級以上優秀新產品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