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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費是否屬於工資

保密費屬於工資。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而保密費是基於勞動者崗位特殊,作為工資支付周期內向勞動者支付的固定金額,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現在的企業在運行中,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都會和職工簽訂保密合同,讓職工盡到保密的義務,同時會給職工相應的保密費。那麽保密費是否包含在工資當中呢,保密費是不包含在工資裏的。

根據我們國家統計局的相關規定,工資的主要是由五個部分組成的,也就是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加班加點的工資,也就是我們說的加班費,還有津貼和補貼,獎金等五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壹個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的工資,那麽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說的是比如職工受到了工傷,那麽在職工停工留薪期間所得的工資就是這裏所說的特殊情況下取得的工資,還有產假期間的工資,執行國家的任務或者是進行社會義務時所發的工資,另外還有壹些附加工資之類的,我們可以看出的是,這裏所說的特殊情況並沒有保密費,所以保密費沒有包含在工資中,不屬於工資。所以保密費是需要企業和職工單獨訂立保密協議的,並且保密費是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的,法律並不規定保密費的數額,當然,企業在不支付保密費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職工盡到保密的義務的,只要企業和員工協商壹致即可。

總之,保密費不能夠代替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就是說,職工在離職之後,企業要是不願意職工在兩年內在其他的企業從事與職工在自己企業在職期間所從事的工作壹樣的或相關的,要重新支付給職工競業限制的補償金,不能用當時職工在職時與企業簽訂的保密合同中的保密費來代替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國家的法律支持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而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職工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綜上所述,保密費屬於工資,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壹)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保密協議需要支付保密費嗎?

保密協議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費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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