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張楚知識產權書

張楚知識產權書

克隆弊大於利:

1.人類克隆研究的風險

目前,動物體細胞克隆技術存在難以預測和消除的技術風險,這成為人們在倫理層面反對克隆人的重要科學依據。

克隆人會有更多的風險。

無論是科學家還是普通大眾,他們總是從動物克隆技術的現狀來比較人類克隆研究的發展前景,並以此作為進壹步推論的邏輯基礎。也就是說,目前的動物克隆實驗還處於初級階段,克隆技術還很不成熟。克隆人研究中會出現失敗率高、風險大、大量使用重組卵、大量畸形後代、動物克隆實驗中的排斥等問題。僅憑壹個成功的動物克隆案例來判斷克隆技術的普遍可行性是錯誤的,或者至少是不嚴謹的。科學家認為,將從動物(如羊)克隆實驗中獲得的技術經驗應用於人類個體並不容易。當這種不成熟的技術“頑固地”作用於人體時,克隆人的過程就會充滿各種危險。例如,英國胚胎學家威爾莫特認為,有許多理由可以認為,紮沃斯和安蒂諾裏宣布的人類克隆實驗會有同樣高的失敗率,就像試圖克隆動物時壹樣。而且,目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沒有可行的技術方法來檢查動物胚胎所有基因組的發育狀況。因此,人們無法保證最終植入子宮的胚胎能否正常發育,以免生出畸形兒或嚴重威脅代孕媽媽的安全。

此外,在2002年於上海舉行的國際人類基因組大會上,中國科學院副院長諸宸院士指出,最先站出來反對克隆人的是英國科學家,因為專家們最清楚,目前的技術離克隆人還差得很遠。.....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經歷了277次失敗的克隆羊實驗的波折,畸形人和畸形人層出不窮。如果克隆人類時這壹幕重演,誰來為277條生命的早逝負責?此外,還發現了克隆動物的早衰現象,至今無法解釋。盡管如此,匆忙克隆人類很可能會導致壹個大錯誤。從諸宸院士的言論來看,他也用動物克隆來比喻未來的人類克隆。中外科學家用多利羊的案例反復觀察克隆技術的發展,說明在這個領域沒有更多的實證來解釋問題的本質和技術風險的大小?

2.克隆人違反社會倫理。

科學界不可能對社會上對克隆人倫理層面的指責無動於衷。受此影響的科學家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如世界醫學會主席恩裏克?阿科爾西於2001年8月8日發表聲明,指出將克隆技術應用於人類“違背了人類的價值觀、倫理和道德原則”。他代表世界醫學會堅決反對克隆人實驗計劃。[5]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威爾莫特對媒體說:“想象壹下,我的妻子和我以及壹個‘我’的復制品住在壹起,這會產生壹種非常不尋常的關系,這種關系會讓我們每個人都非常尷尬,尤其是‘我’的復制品。因此,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克隆人。”〔6〕

當然,科學家不是倫理學家、社會學家和法學家。他們不可能從倫理學、社會學和法學的角度對克隆人問題進行系統的、有跡可循的理論分析。但作為現實的社會成員,在“克隆人”的問題上,他們必然與其他社會成員有著相似的情感。這樣看來,科學界從社會倫理角度反對克隆人研究是很正常的。

3.克隆人違反科學倫理。

(1)科技工作者的科學道德和社會責任

道德屬於壹種社會意識,是在壹定社會條件下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和規範的總和。恩格斯曾指出:“每個階段,甚至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道德。”[7]我們知道,古代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古希臘醫師)希波克拉底的

宣誓)作為壹個醫聯體,職業宣誓要求從業者:要以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盡力救治患者,不得有過激的醫療行為,堅守品格和道德規範。那麽,在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過程中,也要求人們遵守壹定的道德原則。

現代科技的社會功能越來越強大,對社會的滲透越來越廣泛,更容易引發更多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科技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比以往更加突出和重要。“為科學而科學”和“科學不考慮功利或利益”

這樣的說法已經不合時宜,科技工作者必須對“應該追求什麽樣的知識”、“所追求的知識應該放在什麽位置上”、“如何應用這些知識”等壹系列問題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斷。這些問題早就引起了科學界的註意。7月1955,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居裏夫人在內的52位諾貝爾獎獲得者在《邁納烏宣言》中反思科學技術的社會價值時說:“我們愉快地貢獻壹切來為科學服務。我們相信科學是人類幸福之路。然而,我們驚恐地看到,正是這種科學為人類提供了自殺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創新的自由和權利。但是,科研的自由從來不意味著為所欲為,科技工作者應該為這種創新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科技工作者不僅要關心自己的研究興趣,還要關心科學技術的社會功能和社會影響。這既是現代社會對科技工作者的強烈需求,也是科技工作者應該肩負的歷史使命。事實上,在1997年多莉出生後,《自然》和《科學》兩大著名學術期刊不僅報道了與克隆技術研究相關的科學論文,還發表了大量科學家的評論,如《克隆:人將是下壹個》、《不要克隆人》、《風險與不確定性》、《關於多莉的考證》和《不是妳所想的》等。這充分表明科學界對克隆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社會風險的關註。今天,關心人類未來的科學家應該關註與克隆有關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確保克隆知識和技術服務於社會,而不是危害人類社會。就像諾貝爾獎得主、著名分子生物學家J .

沃森(D Watson)說:“可以預計,許多生物學家,尤其是那些從事無性生殖研究的科學家,將會認真考慮它的意義,並開始科學討論,以教育全世界的人們。”〔9〕

在科學界,當壹項技術在社會上引起爭議時,科技工作者應該把社會利益放在第壹位來評價這項技術,這已經成為壹種規範。它還要求科技工作者在從事科學研究時,更多地關註所選課題的社會價值,而不是僅僅在某種好奇心或興趣的作用下隨意從事研究,更不能從事以“嘩眾取寵”或“奇詭”為目的的研究目標,如克隆人類使死者“復活”或進行“人-動物細胞融合”。2002年,威爾莫特強調,自從進行動物克隆實驗以來,他從未考慮過進行人類克隆實驗。克隆人實驗不僅會使受試者冒很大的風險,而且實驗結果沒有什麽科學意義,無論從倫理上還是醫學上來說都沒有理由這樣做。〔10〕

(2)盲目進行生物實驗是不負責任的。

人們經常談論壹個與科技工作者社會責任相關的生物技術研究案例: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斯坦福大學的伯格教授人工合成了第壹個重組DNA雜交分子。很快,他的科學同事提醒他,重組DNA分子可能致癌,帶有重組分子的細菌繁殖也可能成為傳播人類腫瘤的媒介,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伯格教授接受了同行的建議,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組研究。他還在《自然》雜誌上向全世界的科學家呼籲:在重組DNA分子的潛在危害得到明確或找到適當的保護措施之前,應該自動停止可能致癌的基因擴增實驗。這些討論導致美國政府在1976發布了《重組DNA分子研究指南》,對轉基因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進行了嚴格的控制。隨後的科學實踐證明,伯格等人高估了轉基因技術的危險性。只要人們在研究和實驗過程中嚴格控制,妥善管理,認真對待,采取嚴格的預防措施,這些潛在的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美國政府在1979恢復了基因重組的研究。[11]這場涉及生物技術社會效益和風險的科學爭論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會責任感的自覺體現,也是應對新技術未知風險的合理程序。為了避免新技術可能帶來的危害,應該制定必要的管理計劃和倫理規範,暫時停止那些後果尚未明確的實驗。這種從人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選擇科研課題的思路,不僅是壹種科學選擇,也是壹種道德選擇。

很多科學家認為,出於正當目的進行生物實驗沒有錯,但安蒂諾裏等人的克隆人行為是不負責任的。只要體細胞核移植技術的安全性還不確定,只要人們還沒有充分討論與人類克隆有關的道德問題,以及不育夫婦能否找到其他懷孕方法,那麽明知會對當事人造成某種“傷害”和“風險”,卻堅持從事這種技術活動,就是壹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是壹種犯罪行為。

(3)與嚴謹的科學精神不符。

人們應該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和相關報道?許多科學家批評說,安蒂諾裏等人的研究不僅忽視了目前動物克隆研究中的各種風險,而且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也沒有說明用什麽具體技術進行科學評估。安蒂諾裏克隆人的言行只是通過大眾媒體公布,這與嚴謹求實的科學精神不符,反而給人“作秀”的感覺。《美國醫學倫理公報》編輯理查德?尼科爾森說:“我認為安蒂諾裏從來沒有考慮過後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為只是為了贏得個人威望,他為了名聲堅持進行這項極具爭議的實驗。”[12]壹些科學家敦促安蒂諾裏等人澄清相關消息是否屬實。

事實上,科學界已經有很多人對克隆人運動提出了嚴肅的質疑。比如從邏輯上講,賓夕法尼亞大學的亞瑟?卡普蘭教授說:“那些科學家聲稱有200多對夫婦在排隊,等著被帶到某個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細胞進行人工受孕,然後他們會照顧每壹個成功的孕婦。這壹切聽起來難以置信。”技術上來說,紐約某醫學中心生殖內分泌科主任馬克?索爾曾對席德說,他想克隆人類:“很難想象在門診的條件下做這件事,除了引起轟動之外還有什麽。”[13]對於最近關於克隆人的新聞,作為克隆援助的“首席科學家”,布瓦塞爾沒有醫學和生物學方面的學術背景,也從未發表過任何與克隆技術相關的研究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她應該如何進行克隆人研究?我想問壹下,他們發布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在哪裏?[14]在這裏,我們同意中國著名學者周·先生的說法:“我懷疑壹切過於喧鬧的事業和壹切過於炫耀的感情,它們總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亞對生活的諷刺:‘充滿了聲音和狂熱,但卻什麽也沒有’”。【15】科研不僅應該是很熱鬧的職業,還需要孤獨、寂寞、寧靜。

(4)反對從克隆人類中獲利。

克隆人運動的壹個重要推動力量是壹些人想象的克隆人的商業嘗試和潛在的巨大利潤空間。目前不排除從事克隆人實驗的人試圖從中獲利的可能。正如世界醫學協會主席阿科爾西就安蒂諾裏宣布的克隆人計劃指出的那樣,世界上的克隆人計劃涉及許多“經濟利益”。這些計劃試圖把克隆技術變成“大買賣”,通過實驗追求“簡單的商品成就”。因此,我們應該堅決反對將克隆人作為違背科學道德的牟利手段的意圖。

因為再好的古龍技術也可能失敗,這也是科研人員公認的。科隆人的技術就是縱容這種失敗的可能性。如果失敗,傷害的是科隆人,而科研人員過於自信,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獲得1965諾貝爾物理學獎的美國科學家理查德·費曼說,科學是壹把打開天堂的鑰匙,但也會打開地獄。

主要觀點: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體資格,克隆人在法律主體上帶來社會混亂。研究克隆人是違法的,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殺人和傷害。

克隆人的監護權、撫養權不受保護,克隆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不受保護。克隆研究是進壹步犯罪的誘惑。

克隆人的研究違背了人類不可改變的倫理,也是人類的陷阱。

最近,世界上壹個邪教組織的頭目拋出了壹個驚人的消息,公開宣稱他們已經制造出了克隆人。另外,2001年5月30日,《南方周末報》科學版發表了壹篇關於克隆人的文章,文章中國內部分科學界人士表示支持克隆人。在過去的壹年裏,克隆人已經成為各行各業的熱門話題。當出現不同意見時,我認為是由於知識的局限或者其他原因。他們不了解克隆人生產中的法律問題。今天,對於我在思維中沈澱已久的對克隆人的看法,我壹刻也不能沈默。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義對克隆說不,也許很多人還會對克隆抱有迷茫、幼稚甚至無知的幻想,成為別有用心的科學狂人的受騙對象。就在《指環王》的魔鬼即將復活,恐怖即將來襲的時候,村民們發出令人難忘的喧鬧和狂歡。這讓我很不安,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支持克隆人研究是壹個危險的方向,法律反對克隆人!

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克隆人研究的違法性和犯罪性,以及如果出現克隆人的主體性質和民事法律地位是什麽。由於本人學識淺薄,有所疏漏,但希望能喚醒那些為克隆人研究搖旗吶喊的“無知”知識分子的靈魂,希望廣大法學同仁對此深思,與我壹起為抵制克隆人研究做出有益的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東西。

人們願意樂觀地看待克隆人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些人會把克隆人研究中提取的基因作為物的對象,或者作為沒有人權的實驗。當每壹個從事克隆人研究的人都輕易地忽略了對克隆人主要本質的認識時,這個項目的研究將會像鼠疫疫苗在動物身上的研究壹樣活躍。克隆人是人嗎?我覺得克隆人當然是人。因為,對克隆人的研究只是突破了人類有性生殖的傳統,使用了無性生殖的手段。這種研究本身就是為了克服無形繁殖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創造壹種和人類壹樣智慧的生命。即使其胚胎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的生理功能與人類完全不同。所以,無論從壹般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克隆人都是人。我們知道,即使是無意識的植物人或精神病患者也是自然人。人的主體資格、權利和能力不因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剝奪,人的自然權利、社會權利和法律權利是平等的。基於此,認為所有的克隆人都應該擁有和自然人壹樣的民事權利。也就是說,他們應該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性不可侵犯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甚至選舉權和結婚權。

——摘自百度知道。

可能會有極端主義者說,克隆人不是人而是壹個物種,或者是奇幻電影裏的機器人,就像美國電影裏的終結者壹樣。這種回答極其殘忍,讓人想起了日本的731部隊。他們稱人們為實驗品。把人當實驗是魔鬼的邏輯,殺人不叫殺人,是實驗。如果是,克隆人的命運和動物在人類手中的命運有什麽區別?因此,克隆人將沒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克隆人會在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克隆人將成為基因產品,可以隨意交易。試想,如果是這樣,人類社會豈不是倒退到比奴隸社會更殘酷的狀態,全人類都陷入屠殺和掠奪,電影中的可怕世界必然成為現實。因為沒人能區分克隆人和自然人。只要有壹個借口說妳是克隆人,它的命運就可以和被屠殺的牲畜壹樣可怕。

克隆人帶來法律主體的社會混亂。

法律調整的主體可以分為現實主體和虛擬主體。虛擬主體有幾個,比如國家、國際組織、企業法人、政黨,但真實主體只有壹個,就是自然人或公民。在只有壹種真實主體類型的世界裏,錯綜復雜的不公平、不公正相繼出現。試想,如果有壹個克隆體,就意味著世界上又多了壹個真實主體,兩種真實主體類型並存的世界必然會導致更多的混亂。

克隆人研究的目的對人類無益。

克隆人的研究不會帶來人類價值觀的進步。壹個人的價值不在於他的身體狀況,膚色,身材,而在於如何教育他。壹個自然人如果後天社會教育不成功,當然不會有很高的社會價值。既然道德和社會教育決定了人類的命運,那麽克隆人研究的意義何在?

克隆人研究的邏輯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為胚胎方法不同而降低或否認其不具有人類合法地位。但是,不把克隆人當人看是不對的,這是壹個矛盾。如果把克隆人看成是人,那麽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為技術手段進步的過程中,研究者必然會毀滅克隆人的生命。毫無疑問,這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有哪個理性的人會支持壹個以殺人為主要成本的研究?更可怕的是,這項研究成果會給人類帶來更大的犯罪和災難。這是讓人類走向滅絕的技術進步!

人類克隆研究是非法的。

克隆人的過程對克隆人的生命和健康有著嚴重的危害,違背了憲法和刑法的精神。就我國而言,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人類的自然生產受到限制。為什麽要再進行壹次人口生產實驗?而且中國的人口自然生殖能力很強,完全沒有必要通過克隆來創造人口。所以中國克隆人的研究是違背計劃生育法的。

克隆人研究過程的危害性

從動物克隆的實驗來看,克隆物種的存活率很低。在多利羊的克隆實驗中,277個胚胎只有壹個融合存活,成功率只有0.36%。許多克隆小牛幸運地出生了,其中許多很快死於心臟異常、尿毒癥或呼吸困難。壹些克隆動物個體出生後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氧含量和生長因子濃度低於正常值;胸腺、脾臟和淋巴腺發育異常。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與正常繁殖相比,克隆產生的生命大部分是殘疾的、早產的。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殘疾人類,或者殘疾胚胎,或者殘疾嬰兒。這個時候,瘋狂的科學家會承擔起養育這些人類生命的責任嗎?恐怕沒有人會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刑事責任

科學家制造克隆人的行為具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結果的必然性而積極追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在行為中發生。

克隆人的研究有造成死亡或殘疾的可能性,而且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行為人以主觀認識從事這種研究,由於其行為必然或極有可能導致克隆人生命的死亡甚至殘疾,因此,這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但只是壹種特殊類型。從主觀心態和對後果的預見來看,進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學家至少是間接犯罪和故意犯罪。謀殺有很多種方式。比如有立即用刀殺人的犯罪,也有通過長期藥物中毒殺人的犯罪。對於壹個正常出生的殘疾兒童來說,這種身體上的殘疾不能歸咎於某人的犯罪行為,因為正常出生的殘疾兒童是不可預測的。但是,對於研究克隆人的科學家來說,正是因為他們知道並使用了壹種特殊的行為,才導致了新生兒的死亡或者殘疾,所以應該承擔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相同的刑事責任。

克隆人給民事法律關系帶來混亂。

第壹,克隆人沒有監護人。

自然人正常出生後,通常有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當其父母逃避監護撫養責任時,不僅要受到道德譴責,還要追究民事責任。作為克隆人,誰是他們的父母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初的克隆技術基本上是有性生殖的延續,有捐精者和捐卵者,理論上還有父母。但是現在,體細胞核的克隆技術已經出現,無性繁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上是體細胞核供體的基因復制品,但體細胞核供體可能是同齡的人,所以倫理上應該是父親的體細胞供體在年齡和行為能力上可能做不到。

本質上,無論哪種技術,克隆人都很難找到自己的父母。可能他們的父母根本不認識。它們只是研究者的壹個“研究成果”。

還有壹種可能,由母親代孕後會誕生克隆人。克隆人的代孕媽媽是否有義務做她的監護人也很難。因為代孕母親所生的孩子可能與自己沒有任何血緣關系,既然沒有血緣關系,就不能要求代孕母親承擔監護和撫養義務。因為克隆技術已經到了孤雌生殖的程度,克隆出來的人類連私生子的待遇都享受不到,出生後就是個徹頭徹尾的孤兒。

我們想象壹下,對於壹個身體機能和社會地位都有缺陷的人來說,這是多麽殘酷的事情。誰來關心他,誰來教育他,怎樣才能把他塑造成壹個對社會有益的人?也許,克隆人的生活沒有真正動物的生活幸運。動物和鳥類生來就有母親餵養,克隆人自誕生以來壹直是受害者和實驗品。人們認為克隆人的感知和人類是壹樣的。他們也害怕痛苦、孤獨、流血和死亡。他們需要親情,友情,愛情,但是怎麽才能得到這壹切呢?

因為沒有監護人,代孕者和研究者的關系可以是商業合同。生完孩子,養到壹定時間就可以交“貨”了。這時候科研人員如何利用這些生命?他們可能為客戶生產下壹代,也可能是復制品。但他們也可以出於自己的犯罪目的或客戶的犯罪目的隨意處置這些人類。這壹切會更加隨意,因為克隆人沒有父母的監督。

第二,克隆人的人格權和榮譽權

人是社會性的,克隆人也是。那些想要克隆孩子的父母,無疑是想要壹個能在社會上自立的孩子。但由於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無法得到保證。由於健康和免疫的先天問題,克隆人容易患傳染病和精神疾病,這些都使得他的健康從出生就受到侵害,而這種侵害完全是人為的。因為生病,周圍的普通人自然很難接受克隆人。壹個無法融入社會的克隆人,如何實現壹個正常人的價值?如果克隆人連普通人應該享受的幸福都沒有,甚至連普通人被社會認可的程度都沒有,那研究還有什麽價值?這樣的孩子不是更讓父母擔心和痛苦嗎?壹個不被社會認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權和榮譽權如何得到尊重?

  • 上一篇:怎麽看待小米申請鐵蛋商標?
  • 下一篇:肇慶市個人知識產權經營範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