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 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 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後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 競業限制 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註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中華人民***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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