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描述的是壹般情況,所謂壹般情況是指非特殊單位。事實上,現在很多中等規模及以下的企業也會根據企業的經營業務特點對特定崗位的人員簽署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中小企業,因為規模與體量的問題,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來完善自己的重要資料保護措施,所以天然對自己的重要資料具有很強防備心理。而中小企業最為關心的是自己的經營模式與重要的法律文書,政策,產品研發思路及參數,內容等為其重要內容,也就是大部分中小企業想要簽署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背後的考量。
當下中小企業對這兩份協議最大的誤解是:認為簽署了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防止重要模式,資料泄密與人才流失。這個認知是錯的。
任何壹家企業,不論規模如何,只要涉及到研發及規劃都必然有涉及企業自身經營安全的事項,所以任何企業都有必要構建屬於自己的經營安全保護機制,但是需要任何方案的設計與規劃都需要綜合考量可執行的問題。下面,我們逐壹描述:
1、經營模式,尤其是渠道模式,政策等內容:這個模塊對很多經營業務為服務,虛擬內容,軟件開發,咨詢與培訓等類型的公司尤為重要,這類公司的核心並非是技術,而是經營模式,尤其是為企業提供軟件工具與軟件平臺的中小企業,這類企業需要對參與重要工作的崗位與人簽署保密協議,核心層需要同時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2、產品研發等產品相關內容:涉及到這部分內容的崗位與人,壹般需要簽署保密協議,對項目負責人可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有幾個常識需要普及下:1、保密協議對於人才而言,接受度較大,所以對關鍵性崗位與人才可以簽署;2、競業限制協議對於人才而言,接受度並不高,所以優先考慮薪資較高,崗位級別較高的人員,但是需要記住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是需要同時給予競業限制補償費用的,不然協議無法生效;3、對於中小企業而言,保密協議可以普遍使用,競業限制協議慎用,不然嚴重的會導致人才流失。
重要的補充:1、任何公司的核心資產保護,除了限制人員對內容的流失,還需要綜合構建品牌資產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例如:長期運營的品牌需要進行註冊,且需要全平臺註冊與認證;2、品牌資產定期需要進行檢查;3、新產品在投入市場前就需要進行軟著及專利的申請;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只是補充,而非重要手段。這個需要企業經營者或者相關崗位的人員銘記的要點。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