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離職後擅自披露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於壹般的保密信息,員工離職後壹般不承擔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規定在職期間和離職後的保密期限為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對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2至3年後可以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這樣的協議是不可取的。
保密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1.定義機密信息的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最好以列舉的方式列出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否則容易因約定不明確而引發訴訟糾紛。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限於保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贈與、轉讓、銷毀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3.商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應在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被公開或者被消滅,最好規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慎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6、確定爭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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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