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告知雇員保護甲方的商業機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信息、經營信息等,乙方對此商業機密承擔保密義務;
2、雙方了解清楚協議內容,簽訂即可。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壹方告知另壹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範圍,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
2、明確保密主體,壹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
3、約定保密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