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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安全措施是什麽意思?

財產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處分作出限制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的財產保全。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訟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申請。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訴前保全的意義何在?

訴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如下:

1.確保被申請人的財產不被轉移或者隱匿,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

2.在訴前保全實踐中,大量訴前保全案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在法院的協調下,即行和解甚至立即和解;

3.即使訴前未達成和解,被告也願意在法院查明訴訟事實後,盡快與原告和解,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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