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訴前保全的意義何在?
訴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如下:
1.確保被申請人的財產不被轉移或者隱匿,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
2.在訴前保全實踐中,大量訴前保全案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在法院的協調下,即行和解甚至立即和解;
3.即使訴前未達成和解,被告也願意在法院查明訴訟事實後,盡快與原告和解,達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