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長沙銅官窯遺址,是指位於長沙市望城區境內被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制瓷及相關遺址。第三條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確保長沙銅官窯遺址及其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第四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對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工作實行統壹領導。望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條例。
長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長沙銅官窯遺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遺址的保護工作。第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工作。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文化等相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行使與遺址保護有關的行政管理職權。第六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國內外社會力量捐助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事業。捐助資金應當用於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及文物征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第七條 長沙銅官窯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的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長沙銅官窯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檢舉破壞長沙銅官窯遺址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保護第八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納入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由望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總體規劃及時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專項保護方案經望城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長沙市人民政府審批。依法需經上級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按法定程序報批。
專項保護方案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詳細規劃。第十條 編制、修訂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及遺址專項保護方案,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已經批準的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文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加強對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第三章 分層次保護第十三條 長沙銅官窯遺址應當按照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實行分層次保護。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包括兩個區域:(壹)北至覺華山腳;南至原有水陸分界線;西至寶塔洲東岸;東沿長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為界;(二)北至金家坡山腳;南至土地坡邊界;西至金家坡小路;東沿郭家嶺小路。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北至覺華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腳處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邊(包括寶塔洲);東至黃板塘、王家塘和聖公嶺自然邊界。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具體界線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為準。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需要進行調整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四條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下列歷史文化遺產屬於保護對象:
(壹)窯址、作坊遺跡及其他反映當時瓷器生產、銷售活動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瓷器、制瓷工具、窯具及其殘片等埋藏或者館藏的可移動文物;
(三)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與長沙銅官窯制瓷相關的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