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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設計+知識產權

01投標文件準備階段

1.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外,招標機構還應收取合理的金額作為圖紙保證金,並在投標人返還圖紙和其他設計文件後將保證金返還給投標人。

2.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並規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

3.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

投標保證金的上限應為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而不是投標價的2%。根據相關規範規定,貨物和施工招標最高投標保證金為80萬元,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最高投標保證金為65438+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投標人應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從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4、投標報價不應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否則將被拒絕。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並約定投標價格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因此,投標人應特別註意招標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有最高限價,應註意不要超過;如果競買人認為最高限價過低,無利可圖,可以選擇放棄競買。

5.投標保證金退還時,投標人有權要求相應的利息。

此前在實踐中,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基本都是無息退還的。

但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在終止招標時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應當另行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人未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可以被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投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規定》實施後,投標人在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有權要求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支付相應的利息。

6、招標人不得將特定地區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獎金或中標條件。

列舉了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七種情形。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02投標階段

7.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根據《規定》,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否則投標無效。

這壹規定應引起投標人的註意。

在招標投標實踐中,招標人的下屬單位和關聯企業廣泛參與投標,與其他投標人形成了明顯的不正當競爭。在對如何界定“利益關系”作出進壹步的規定或說明之前,投標人應註意並謹慎對待這種投標。

8、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與同壹投標。

為保證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規定具有控股和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如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或者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出資額或者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與同壹個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分標的同壹個招標項目的投標。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投標人可以參加同壹招標項目不同標段的投標。

9.逾期送達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招標投標法》只規定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後拒絕交付投標文件,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壹些投標人接受了逾期送達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予以拒絕。並規定,招標人接受應當否決的投標文件的,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10.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資格預審後增加、刪除或更換聯合體成員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

《規定》實施後,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人要特別註意這壹點。

11、投標人之間的投標報價談判等。屬於串通投標,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列舉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五種情形。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在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並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12、投標保證金從同壹賬戶轉賬等。,也會被視為串通投標。

第四十條有下列六種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存在規律性差異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投標人應註意避免上述情況,避免被認定為串通投標。

需要註意的是,本條第六項所稱同壹單位的“賬戶”不僅指基本賬戶,還包括壹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13.與招標人串通的投標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於串通投標對招標市場秩序的巨大危害,串通投標往往同時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規定》第四十壹條明確了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投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取消其在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四)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滿之日起3年內,投標人再次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14.提供虛假財務狀況或業績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界定了以他人名義投標和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的五種行為,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的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33條)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根據《規定》,投標人不得將通過轉讓、出租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等方式取得的資質和資格證書用於投標。投標人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業績,不得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不得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違反上述規定,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會被罰款,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開標、評標和定標階段

15.投標文件沒有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投標將被拒絕。

第51條明確規定了哪些情況屬於法定廢標(法定廢標),投標人需要特別註意。

根據《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投標應當被拒絕: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16,國有投資項目,無法確定原因,需要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根據《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除非有法定原因,如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不符合中標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17,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不壹致,將予以行政處罰。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8,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考慮到國內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為避免過多的履約保證金增加中標人的負擔,條例明確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金額,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本條例未規定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執行。

19.如果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肢解轉讓,將受到嚴厲處罰。

關於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者肢解給他人,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包。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和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分別轉讓或者肢解給他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再次分包的,不僅轉讓、分包無效,還將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至10‰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

20、異議和投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人在異議和投訴程序中應重點關註以下五點:

(1)異議和投訴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可能喪失相關權利;

(二)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3)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公示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該異議為投訴的前置程序;

(四)投訴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5)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有權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活動,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配合的義務。

90年代後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國家頒布了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並於2000年開始實施。該法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了招標投標工作的原則和底線。

招投標中的“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基本上出現在每壹個政府或企業招投標會場的墻上(或電子顯示屏上)。時至今日,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企業采購,習慣上都是決定商家還是供應商(建築商、服務商等。)通過競價。似乎只有通過這樣壹個“公開”的環節,才能證明我們的行為是“公平公正”的。至於投標雙方是否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壹時誰也不好說。

04

投標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主要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其“跟隨”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從招投標法來看,這部法律主要以國有資金或國家擔保資金的基本建設投資為主,從尊重國際慣例和與世界貿易接軌的出發點來規範政府或政府擔保資金的使用。在這部法律的實踐中,它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功能。不僅政府和國有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采購貨物或工程,民間資本也逐漸主動或被動地采用公開招標。

政府和國有企業采取公開招標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資金使用的公平正義和社會效率;向民間資本公開招標的目的,有的是為了降低投資成本,有的是為了防止企業內外腐敗,有的是因為地方部門的規定。

05

招投標現狀

《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已經走過了20個年頭。制定法律的原則從“公開、公平、公正、誠實”變成了“公開”。現在政府資金都要在公開市場進行公開招標,仿佛只要“公開”就能保證公平、公正、廉潔。而“公平、正義、誠信”只體現在法律文本中,離現實需要越來越遠。

1,招標人規避的責任

現在招標文件越來越厚,需要註意的事項和內容也越來越多。每壹個招標代理,只要是招標人在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總會在下壹個招標文件中綁定。這樣,壹些招標文件已經脫離了招標的真實需求。如果真的遵循對等和誠信的原則,恐怕世界上很難找到幾家公司能滿足它對這類招標文件的要求;即使能滿足要求,其投標報價也將是招標人無法承受的。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招標人逃避自己的責任。有的是為了規避招標人的領導責任,有的是為了規避其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管理風險和責任。

在壹些政府或企業的招標文件中,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建設項目的監理服務,都不難發現,很多條款嚴重超出了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範本(雖然內容可以根據招標人和投標人雙方的意願進行補充),但附加的內容遠遠偏離了招標人的主要任務,使投標人難以承擔;有的可能是招標人強行轉移或延伸管理責任,將其應控制的風險全部或大部分轉移給對方。

這種將招標人自身的責任(風險)規避或轉移給對方,會直接導致中標金額的增加,但無法達到相互公平、經濟優化、減少或遏制招標和實施過程中腐敗的目的。

2、投標人缺乏誠信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民間流傳著壹句話:“找市場不如找市長”。當時建築市場剛剛開始市場化,計劃經濟開始部分市場化。當時整個市場還處於雙軌制的末端,所以是“找市場不如找市長”。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出現了“中標才是硬道理”的民間諺語,這也說明自《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整個社會市場開始放棄“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招標人和投標人都喪失了誠實信用原則的今天,盡管招標人依然嚴肅大方地把招標法八字方針掛在開標大廳最醒目的地方!然而,招投標工作的欺詐不僅出現在招標文件中,而且延伸到中標後的實施階段。

對於投標人來說,可以說是“妳有政策,我有對策”。有時,雖然它顯示了投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貓捉老鼠”的遊戲,但在少數情況下仍然存在“串通”行為。這種博弈和行為需要“公開”原則,使得投標人的作弊行為更加隱蔽,使得投標人的投標成本更大。

投標人的誠信缺失不僅表現在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業績的作假上,還表現在後期的業績上。如果說“中標是硬道理”,那麽中標後“賺錢才是真正的王道”。有了這些“道理”和“王道”,讓中標人真正按照招標文件履約就成了另壹種博弈或遊戲。

3.投標人以中標為最終目標。

“中標才是硬道理”源於鄧小平當時說的壹句名言“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句話在今天的項目招標過程中被用到了極致。為了中標,往往會因為圍標串標、陪標、買賣標、設置投標限制甚至排除企業而量身定做招標文件。所有可以用來達到控制目的的手段都在招標過程中使用了。

現在在壹些招標過程中,對於中小型項目(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投標人要想憑借自己的良好業績中標,可以說基本靠的是偶然和巧合,類似於抽簽的概率。經常參與政府建設項目招標的人不難看出這種現象:壹個上千萬標的建設項目,在開標會上可以有幾十家全國各地的大型建築企業。按照他們企業的實力,這類項目的措施和利潤加起來,可能還不夠他們搭建的臨時設施。我們怎麽能指望他們派出壹個可信的項目管理團隊?

因此,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出現了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競價交易等屢禁不止的違規行為。現在有壹個專業的投標團隊(有幾個不同企業的授權或委托書,專門負責投標),目的是為了中標,中標後再賣標獲取壹定利益。

在建築市場壹直處於技術低、管理水平低、專業分工越來越細的情況下,誰中標就代表誰有利潤和財富。但社會對違背誠信的懲罰遠遠小於投機和違法違規的成本。這就越來越導致企業為了追求利潤而使出渾身解數去中標。至於中標後如何完成項目的履約,在投標時不會考慮(或者招標文件不允許投標人考慮)。

06

招標、評標與實際需求之間的差距

事實上,這個社會壹直在與招投標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這不僅表現在地方政府部門或企業內部對招投標過程的各種約束,更細化的評標條款的出臺,如何防止招投標過程中的腐敗等。,還要對招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和限制性處罰。但這些只能約束那些已經被發現的案例,整個行業並沒有因為壹些處罰案例而得到改善。最多只是為了規避相關約束,使其競價行為在方法上變得更加隱蔽和更新而已。

在這個誠信缺失的社會,也就是說,當違法成本遠遠低於獲取利益的機會成本時,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會變成明目張膽的行為(只為了文本或程序的合法性)。

1,公平正義只出現在招標文件中。

從表面上看,壹個項目的招標文件總是為了體現公平正義(對於政府出資或政府擔保的項目)。其實包含了或多或少的隱性條件,有些是針對特定機構和企業設置的。即便如此,在招標過程中,還是會出現與招標文件壹壹對應響應的招標文件,這或許可以稱之為公平正義。也就是說,無論招標人如何設定投標人的條件,投標人總能找到壹家條件與招標文件壹致的企業(即使願意遠走萬裏取得遠方企業的授權)來應對。

現在的企業把所有業務力量的主要部分都投入到投標中,很少關註自己的真實業績,更不用說自己的知識產權了。企業到了壹定規模,才記得積累自己的業績。這個社會給企業的機會總是比中小企業多,國企遠大於私企。

雖然招標文件在資金來源、企業業績、信譽等方面對潛在投標人壹視同仁,但在現實中,有些業績和信譽是壹般民營企業無法企及的,尤其是壹些重大項目。這裏的公平正義只能說沒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和地方法規的規定,其內在約束已經超出了商業中的公平正義原則。

不僅如此,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通過評標對潛在中標人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批評,使得壹些非關聯企業很難通過自身實力在投標中勝出。

招標文件中的公平和公正並不意味著評標過程壹視同仁。即使招標人表面上不能對評標過程進行幹預,但招標文件中並沒有歧視性限制,所以現實中招標過程仍然難以做到公平公正。

2、完整性僅基於招標文件的文本。

在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施加各種限制的條件下,目的是選擇壹些實力強、有能力實施項目的潛在中標人;似乎仍有壹些投標人試圖通過招標文件的設置來達到便宜或投資最小化、質量最優的目的;壹般投標人也希望以常規價格獲得高質量的產品。

在實際的投標過程中,企業(投標人有時是自然人,按法定程序以法人身份出現)對招標文件的條件作出反應,比較其要求,甚至不惜做出壹些不易識別的虛假信息來應對招標文件的限制。對於招標人提出的各種條件,投標人從來不考慮中標後能否履行合同,更不考慮不履行合同要承擔的責任和損失。企業投標文件的編制並不是真正能反映企業真實管理水平和真實業績的演示。它是企業的招標機構根據招標文件的約束,為滿足其評標條件而盡壹切努力提高評標分數的半格式化文本。

在建設項目的施工和監理中,投標人標書的編制與實際擬派出的項目機構基本沒有聯系,從人員到技術管理層面,項目實施者的財務水平和啟動資金更是難以界定。在壹些招標文件中,項目主要負責人的業績只存在於文字中,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這是社會常識(掛證後遺癥)。招標人評審的投標人技術標只是某個企業或投標人為了迎合招標人意圖而激發出來的最美文本,並不具備真正的守約條件,甚至不符合履約和“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

07

招投標的發展趨勢

無論招投標法是否過時,或者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等。這樣壹來,在現有的經濟環境下很難改變競價現象。

競價過程中的貓捉老鼠的遊戲會壹直持續下去,隨著實踐的深入,其遊戲手法也在不斷演變,有時會變成貓捉老鼠的壹家。

在全社會誠信缺失的基礎上,壹些招投標過程中所謂的“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不過是存在於法律文本中的文字遊戲。沒有“公開”二字,整個招標過程可能更多的是暗箱操作。

只有“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才會給社會壹個誠信的環境;只有社會具備了“誠實守信”的基本條件,這個社會的壹切活動才能杜絕或逐漸減少“貓捉老鼠”這種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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