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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壹、《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昭通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若幹規定的通知》(昭政發〔2002〕134號)

2011年8月19日印發的《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中,已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使用的屬生產經營性用途的土地,原則上實行壹次性出讓。土地出讓金按出讓總額的5%-20%收繳,由購買人壹次性繳付。國有土地出讓困難的,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設置專戶管理,可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公開租賃,所收租金扣除相關費用後,結余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現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使用的屬生產經營性用途的國有土地以出讓或租賃的方式處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文件精神確定土地等級及價格;出讓金按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收取。”二、《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將抗震設防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通知》 (昭政辦發〔2003〕43號)

1.將引言中的“雲南省地震局、雲南省建設廳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及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刪去。

2.將第壹條、第三條、第十壹條中涉及的部門“計劃”和“建設”修改為“發改”和“住建”。

3.將第三條中的“要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要求”修改為“要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要求”。

4.將第四條中的“應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修改為“應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5.將第七條中的“在項目審批表上必須設有地震部門簽署意見的審批欄,並由計劃、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執行和把關”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6.將第八條中的“‘安評’工作單位還須在‘安評’工作結束後,向地震部門交納‘安評’收費總額20%以內的管理費,用於發展當地防震減災事業”刪去。

7.將第九條中的“‘安評’工作單位要按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GB17741-1999)開展工作”修改為“‘安評’工作單位要按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05)開展工作”。三、《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昭通市防空警報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昭政發〔2004〕164號)

1.將第九條修改為“防空警報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地方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後在人防易地建設費中列支,專款專用。未收取易地建設費的,列入當地財政年度預算支出”。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由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平時進行防空警報試鳴,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在試鳴前5日發布公告和宣傳”。四、《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市工商局服務橋頭堡建設文件的通知》(昭政辦通〔2011〕92號)

1.將“二、服務企業發展,增強企業實力”中的“(六)放寬登記條件”中的“5.全體股東非貨幣財產的出資額最高比例可放寬至註冊資本的70%。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註冊資本(金)出資的企業(不含投資公司),允許延長出資期限壹年”和“6.針對因暫無經營活動處於調整期的企業年檢問題,采取措施積極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給予無經營活動的困難企業二年調整期,允許其先行辦理並通過年檢”刪去。

2.將“三、積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中的“(十三)放寬公司註冊資本繳付期限。對法律規定的分期認繳的註冊資本無法按公司章程規定按期到位的,在提交申請後,允許入資期限延長壹年,也可辦理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登記;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未取得前置審批部門批準前,經審批機關批準,可發給經營期限壹年、經營範圍為‘籌建’的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審批後進行變更登記”刪除。

3.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修改為“(二十三) 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

4.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中的“1.積極培育品牌,開拓國內外市場”中的“鼓勵企業爭創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修改為“鼓勵企業爭創中國馳名商標”。

5.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中的“2.建立馳名、著名商標培育快速通道”中的“認真抓好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送工作,優先對我市農產品商標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申請馳名商標給予幫助指導”刪除。

6.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中的“3.創造有利於實施商標戰略的政策環境。對我市獲得馳名、著名、知名商標企業的年檢,各級工商部門實行上門服務,積極落實市、縣區政府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和市知名商標的有關獎勵政策”刪除。

7.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業積極培育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昭通市知名商標”中的“4.加強對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整治。以馳名商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為重點,加強對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重點保護。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馳名、著名、知名商標企業的聯合打假機制,依法從嚴打擊侵犯馳名、著名、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保護商標企業合法權益”刪除。

8.將“五、加強商標戰略實施工作”中的“(二十五)加強對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質文化遺產、著名自然景觀名稱以及具有自主創新、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商標的保護”中的“對未註冊類別啟動商標註冊”修改為“對未註冊類別引導相關權益人啟動商標註冊”。

9.將“七、創新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方式”中的“(三十四)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中的“有效保護馳名、著名、知名商標不受侵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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