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照片商用侵權賠償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1、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按照片的權利人因此受到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2、按照法定賠償標準賠償:若照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照片的使用費給予賠償;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賠償。
3、按照懲罰性賠償標準賠償:對故意侵犯照片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與照片著作權有權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二、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壹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1)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幹涉;
(2)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制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壹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麽,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妳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壹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壹旦固定在壹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1)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幹涉和侵犯。內容是: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
壹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裏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三、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壹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國已全面建立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賠償以補償救濟為原則,以懲罰性賠償為補充,這加大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壓力度。因此,如果照片未經許可被商用,根據侵權的情況,權利人可以從實際損失賠償、法定賠償、懲罰性賠償中獲得充分的救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