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著作權法對展示權的規定較多,但對哪些作品可以成為展示權的客體存在分歧。法國著作權法規定,展覽權是公開展示未發表的造型藝術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或者未發表的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展示權僅限於美術作品或未發表的攝影作品;美國的版權法非常廣泛地列出了展示權適用的作品範圍。只要作品是有版權的,包括文字、音樂、戲劇、舞蹈、啞劇、繪畫、版畫、雕塑以及電影或其他視聽作品中的個別形象,都可以用於展覽。另外,根據美國版權法的解釋,有各種各樣的展示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展覽是指公開展示藝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但對作品是否發表沒有限制。但隨著“十二五”大力扶持和發展文化產業的相關政策出臺,很多單位和組織都提倡原創,尊重保護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如2012年8月底在莫幹山美術館舉辦的“反對線描原創藝術展”,得到了廣大創作者和參觀者的支持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