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後果?後果已經出來了,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並公開道歉,賠償了11.5萬元。
其實原告黃陽陽(現就職於某律所,愛丁堡大學博士)為“博士論文被抄襲”這個事堅持了11年,終於維權成功,實屬不易啊。
黃陽陽曾在愛丁堡大學讀博,王超曾在港城大讀博,兩人時常通過郵件進行學術交流。2011年,黃陽陽在撰寫博士論文期間發現,此時王超已經從港城大畢業,其發表的博士論文有很多內容和自己的論文草稿高度相似甚至相同,這或許是因為黃陽陽曾經把論文草稿發給了王超。
王超給黃陽陽發的郵件
王超給黃陽陽發的郵件
2013年,黃陽陽開始向港城大投訴王超論文抄襲壹事,港城大也認定了王超論文剽竊,論文也被移除了學校官網。我去,就這樣處理嗎?是個正常人都會覺得處理太輕,何況是博士黃陽陽,於是就將王超起訴到法院,壹審、二審均勝訴。
2022年6月23日,二審維持壹審判決,認為王超博士的論文剽竊了黃陽陽的論文觀點,侵犯了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王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登報公開致歉,並賠償11.5萬元。
這樣的判決屬於民事責任,法院判決是完全合理的,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中將“抄襲”定義為“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論文屬於文字作品,而我國《著作權法》有規定,作者對自己的論文有完整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獲得報酬權等。
論文剽竊從《著作權法》來看,肯定是作品剽竊行為,王超教授沒有經過原作者同意,摘抄、復制原論文內容,這不是很明顯嘛,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剽竊他人文字作品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民事責任已經承擔了,但論文剽竊還涉及到行政責任,而學校目前還沒有做出任何行政處罰或處分,只是暫停了王超的教學工作,也可能在調查。
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3條中規定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其中壹條就是“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發現作假怎麽處理呢?第7條規定,申請學位的論文如果出現剽竊等情形,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申請資格;如果已經獲得學位了,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其學位證書。而且要向社會公布。從處決當日開始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能再接受剽竊人的學位申請。
還有要說明的是,學位申請人員如果是在讀學生,那麽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如果是在職人員,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還要通報所在單位。
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定,學校是不是應該給予王超教授行政責任,撤銷其博士學位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要公之於眾。
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完善,現在咱們國家對論文剽竊在法律、法規層面都有明確的判定標準,按這些標準來完全沒毛病,既然剽竊人家論文就應該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如果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再說了,法院已經判了,學校是不是該回應壹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