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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和可主張的。任何因非法行為而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財產保險中的財產被盜,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被保險人主觀認為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不存在的利益,才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比如被保險人買了壹輛車。現有機械設備和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入是指現有收入產生的未來收入,如出租房屋的預期租金收入、設備維修的預期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須是貨幣利益。無法用金錢計算,也無法用金錢補償的利益是不可保的。

1.被保險人在以下方面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有更明確的規定,其中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本身;配偶、子女、父母;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的,視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該合同無效。根據這壹規定,壹般來說,人身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本人、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主要是指與本人有壹定婚姻或血緣關系的親屬。另外,如果要給別人投保,壹定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內容是財產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不得因投保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範圍的額外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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