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權利客體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屬於支配權。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與發展。
支配權的對應義務具有消極性,以尊重、容忍和不幹涉為主要內容,即“不作為”。
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