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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2021修正)

第壹條 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墻體材料。第三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技術創新、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工作措施。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新墻材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研究開發、生產、建築示範和推廣使用的宣傳,增強公眾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意識。第七條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狀況,制定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和粘土磚總量控制計劃,引導墻體材料產品結構調整,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第八條 新墻材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研究開發、生產、推廣使用的指導和宣傳,做好信息交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工作,受理、處理有關舉報或者投訴。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家有關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墻體材料建築應用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和驗收標準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起草、審批和發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資金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應用試點或者示範工程以及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與推廣使用。第十壹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經濟適用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和自主創新的技術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的墻體材料屬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範圍,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經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認定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時,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應用設計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同意。

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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