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第二章 技術交易服務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和完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享。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依法創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組織。第七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第八條 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第九條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知識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第十條 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公開的原則依法組建行業協會。
各類技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管理,保護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間的有序競爭。第三章 技術市場秩序第十壹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第十二條 技術市場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采取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網上技術市場、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技術招標、技術引進等方式進行。第十三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第十四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技術權益的;
(三)冒充專利技術的;
(四)作虛假廣告宣傳的;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 認定登記和保障第十五條 本省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後,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未經認定登記或者不予認定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技術交易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自願原則。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生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持中文書面合同和有關附件,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並發給認定登記證明。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人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登記證明,到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手續,其技術交易的收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