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組織開展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整合科學技術資源,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創建科技強市、縣(市、區)活動,建設創新型城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和科學技術經費使用、完成情況,接受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激勵自主創新。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於創新的社會風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采取措施,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科學技術創新引領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超前部署和支持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術、社會公益性技術和重大***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大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力度,加快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實際,積極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區域)支柱產業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進、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等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壹條 省和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加強海洋資源、海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進海洋新興產業、海洋服務業、臨港先進制造業、現代海洋漁業發展,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運用科學技術加快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加快發展金融服務、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促進生產性服務業與制造業聯動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和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加強農業科技園(區)、特色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和育種基地建設。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產業集聚區產業發展重點導向,采取措施,改善產業集聚區科學技術基礎條 件,推動優質科學技術資源向產業集聚區集聚,提高產業集聚區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扶持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基地)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創新人才集聚,提高其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輻射能力。第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核準)的重要內容,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