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鎮江香醋的保護、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接受監督。第二章工藝保護與文化傳承第七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標明鎮江香醋種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按照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第八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1)以糯米、麩皮、麩皮為主要原料;
(2)采用傳統的復合糖化、酒精發酵、固體分層醋酸發酵,加入炒米醋等特殊工藝,在專用陶壇容器中密封陳釀六個月以上;
(三)生產場所符合國家《食醋生產衛生標準》的標準;
(4)產品質量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第九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再生食品生產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
(五)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鎮江香醋釀造工藝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采取拜師學藝、成立大師工作室等方式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各界宣傳鎮江香醋文化,提升鎮江香醋品牌知名度,維護鎮江香醋形象。第十壹條利用鎮江香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發新產品、旅遊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內涵。第三章知識產權保護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保護,統籌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雙重保護機制,統壹審核標準和程序。第十三條取得鎮江香醋地理標誌產品使用權後,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應當在其產品上標註該集體商標,並在其產品上標註專用標誌。
前款所稱生產者,還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第十四條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可以同時申請使用鎮江香醋地理標誌產品集體商標和專用標誌。取得使用權後,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地理標誌產品集體商標和專用標誌。第十五條取得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應當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相關管理制度,規範、完整地使用集體商標和專用標誌。
僅取得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不得突出“鎮江香醋”字樣,以免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混淆。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假冒和擅自制造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標識、地理標誌產品標識的;
(二)擅自在醋產品上使用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在醋制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或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
(四)在鎮江行政區域外生產的醋產品,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
(五)廣告宣傳中使用的文字、圖案、名稱是假冒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
(六)其他侵犯鎮江香醋知識產權的行為。